时间:2008-10-26 20:28:25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2008年10月23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受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开庭审理了杜如辉、李红艳夫妇诉安康市中心医院以及第三人马恒、刘东梅医疗纠纷赔偿一案。原告杜如辉、李红艳,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和第三人马恒、刘东梅及各方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中央电视台、陕西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原告诉称,2001年5月2日晚10时左右,原告李红艳因临产被送进被告安康中心医院妇产科待产,次日凌晨3时许被送进大产房生产。同一产房内还有另一名产妇。3时47分,李红艳产下一女婴。另一名产妇早于李红艳5分钟也产下一女婴。由于医院规定产妇家属不得进入产房,故李红艳婆婆和丈夫杜如辉及另一产妇家属均站在产房外等候。当护士抱出第一个婴儿交马恒后又进入产房。稍后,杜如辉接到护士叫李红艳家属的通知,并从该护士手中接过从产房里出来的第二名婴儿。
一年后,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原告身边的很多亲友和邻居都说孩子和父母长得一点都不像。开始原告并不在意,但说的人多了,丈夫杜如辉不禁起了疑心,就偷偷带孩子到医院化验血型,但血型化验并不能澄清什么,因此导致夫妻关系长期紧张,以致经常发生争吵,并几欲离婚。而李红艳长期蒙受不白之冤,常常以泪洗面,精神、身体受到折磨。为弄清事情真相,原告夫妇于2008年4月12日带着孩子到西安第四军医大学物证司法研究所作DNA亲子鉴定,结论为:“其女杜昕晨不是李红艳的亲生孩子”。
拿到鉴定报告后,原告立即认识到孩子在医院出生时报错的可能性大,于是找到被告方,要求给个说法并妥善解决此事,但双方协商无果。于是,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及第三人马恒夫妇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换回自己的亲生孩子,赔偿由此产生的交通费、鉴定费、以及本案诉讼费等3.3万余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万元。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出示了在被告处待产的住院证明,DNA鉴定结论报告,两女孩及双方母亲的近期对比照片等相关证据,被告方对错抱婴儿这一事实无异议,但是否出自医院环节提出了质疑。原、被告及第三人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认证和法庭辩论。通过庭审案件事实逐渐清晰、明了。因各方分歧较大,现场调解未果,本案将于近期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