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作剧发短信“你老婆在偷人”成被告

时间:2008-10-26 21:14:20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次龟,你快回来,你老婆在偷人”。相信任何一个已婚男人接到这样的手机短信都会热血上涌。9月21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因相关人员作出赔偿,原告王某开庭前撤回起诉。

  受到恶意短信

  原告王某系海安县角斜镇人,在连云港海船上打工。2008年8月16日晚上7点多钟,正在海上作业的王某接到一个陌生号码发来的手机短信。王某至今还保存这条给他带来不尽烦恼的短信,这条短信的内容只有12个字:“次龟,你快回来,你老婆在偷人”。王某仔细回忆后,怎么也想不起来这个手机号码是谁的。

  这条只有12字的短信让王某愣住了,他再也无心工作,恨不得有一对翅膀立马从海上飞到海安角斜镇的家中。王某事后表白:接到短信,我心里很难受,信息给领导看了,领导也支持我回来,他也知道我不回来不会安心工作。

  当时,船在海上,尽管王某又气又急,但船不可能为他一个人靠岸。王某说,如果当时在岸上,哪怕在夜里,他也要赶回海安。

  妻子深感羞辱

  王某和妻子结婚将近十年,夫妻感情很好,他相信妻子不会做出这种对不起他的事情。但心理压力很大的王某还是打了一个电话给妻子,说明短信内容,叫老婆查一下发短信的手机号码,看看是朋友开玩笑,还是有人有意识看他们的笑话。

  王妻在家忙着接单做一些手工活,接到丈夫打来的电话,她感到非常奇怪,也感到非常羞辱。王妻接受采访时表示:接到电话,我心里很难过,我在家里做加工出口的活,起早带晚,每天做得累死了,我就是偷人,也要打扮也要有时间,但我没这个时间。王妻在电话中坚决地表示她绝对没有做对不起丈夫的事儿,她再三表示:“你要相信我,我绝对没有做。”

  当听说丈夫还要不辞辛苦地赶回来时,她一个劲地劝他不要回来。她对他说:“我们为小孩挣点钱不容易,你回来损失多大呀!”但王某坚决地表示,不论是不是开玩笑,一定要回来将事件搞个水落石出。

  查明发信手机

  三天后,海轮靠了岸,心急如焚的王某立刻乘公共汽车回到家中。这个时候,王妻已通过移动公司查到了发那条短信的手机机主——一位住在他们家附近的姓缪的年轻人。

  王某当即火冒三丈,当天夜里就拨响缪某电话,要求缪某说清楚。缪某则问王某是不是打错电话,有些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随后挂断电话。第二天,王妻也打电话给缪某,要找他“算账”。缪某尽管有些莫名其妙,但感到事件没那么简单,变得认真起来。

  缪某初步弄清事件原委后,明确表示:这事算我倒大霉,但不可能是我发的,我们之间并不认识,无仇无怨,也不知道你们的手机号码,无法发信息给你们家任何一个人。当得知发短信显示的时间是8月16号晚上7点39分钟时,缪某告之,其时手机不在他身边,而放在他家隔壁的尤某摩托车修理店里充电,当手机充电时他在店外玩,后来发生什么事他不知晓。

  一怒状告机主

  如果按缪某的说法,这个事件就显得有些蹊跷了,既然发短信的那个时间,手机不在机主手上,那么短信到底是谁发的呢?又是谁向发恶意短信的人透露了王某的手机号码呢?这一切似乎成了一个谜。

  王某夫妻越想越气,这突如其来的事,真是伤财劳神,从外地赶回来不仅产生了交通费用,夫妻二人的精神损失算算也不小,这一切谁来承担呢?王某夫妻想来想去,还是应该找机主缪某。王某事后解释:我只有找机主,其他人我不好找,这是你的财产,你应该保管好,就像你的身份证丢了引起的事情,就应该你负责一样。

  9月初,王某一纸诉状将机主缪某告上法庭,要求缪某赔偿精神损失以及来回交通费用10000余元。起诉时,王某向法官再三强调:我起诉到法院不是为了钱,法院给我一个说法,当事人有个道歉的意思,我就不去追究这个事情。

  案外人赔钱款

  当得知王某夫妇将机主缪某告上法庭后,摩托车修理店店主尤某主动地提出赔偿1000元,尤某母亲又拿了1000元给王某。

  尤某为何主动拿钱呢?采访中,记者问:“有没有看到谁发的?”尤某说:“这可能是个误会,我也不知道他的号码,现在怎么说呢,找不到人就是我发的。”尤某还陈述:“他说手机在我家里,事情发生在我家里,我站出来打个招呼。”

  得到赔偿后,王某夫妇向法庭提出撤诉。开庭前,法庭裁定准许撤诉。

  然而,没过多久,尤某得知母亲另外给了一笔钱,上门争吵把钱要了回去。

  据悉,气愤不已的王某夫妇已再次提起诉讼。这起手机短信引起的纠纷再起波澜……

  点评:日常生活中,搞点恶作剧或开开玩笑本属正常,但如不注意对象、方式、场合等,恶作剧或玩笑不当甚至过火,就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一定情形下还可能因为侵害他人名誉过深导致官司缠身。

  名誉是指社会上的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作为客体的,由于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表现在外部,极易受到伤害,因此需要确认主体的名誉权,从而对名誉予以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此可见,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人格权所包含的内容最为广泛的一项权利。名誉权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2、客体是名誉;3、专属性,是主体所固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受他人的剥夺,也不能由主体随意抛弃。4、名誉权为特定的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权利。

  我们应当认识到,名誉权尽管受到世界各国法律的普遍保护,但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一定的容忍和宽容,如果社会过度保护名誉权,也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构成名誉权责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受害人不能就名誉权受侵害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上述构成要件从学理上概括为: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侮辱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行为侮辱、语言侮辱、文字侮辱等。语言侮辱,即用语言对他人进行嘲笑、辱骂,使他人蒙受耻辱、名声败坏。行为人作了一定的姿态表演有辱他人人格的,也属于语言侮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该解释第8条则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第10条同时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当今中国,有夫之妇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其夫被戴“绿帽子”,夫妇二人都会被社会贬低评价,从而影响名誉。本案中,原告王某受到恶意短信后,由于心情郁闷将短信拿给领导看,符合人之常情,导致短信公开化的后果应由发信人承担。因此,本案发信人主观过错明显,其通过手机短信实施了侮辱、诽谤王某夫妇的行为,并以王某夫妇为特定指向对象,且其所发短信内容为第三人所知悉,故发信人的行为构成对王某夫妇名誉权的侵害。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手机短信侵害名誉权与传统语言散布、网络散布侵害名誉权在“公开”方式上有很大不同。后两者相对比较容易判断,前者相对困难。比如本案的短信内容,发信人“借助”受害人的行为才得以散布,表象上信息公开化的过错完全在于受害人。如果缺乏深层次理解,容易将审判形式化,让法庭成为巧言善辩者弄潮场,实质正义难以伸张,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基本要求。在中国语境下,考虑当事人其时的特殊心情,应推定受害人公开信息的过错责任由发信人承担。

  综上所述,本案发信人对受害人构成侵害名誉权不容置疑,至于谁是发信人则应由接下来的审判确定。但本案发送恶意短信引发官司的教训,确实值得每一位读者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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