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龄男童溺水身亡 法院判泳池赔偿近55万

时间:2008-10-26 21:15:15    文章分类:案件择览

今年夏天,九岁男孩成成(化名)在上海市杨浦区的一家泳池内溺水后不治身亡。因赔偿问题,成成的父母将泳池的管理方某浴场告上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这一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浴场赔偿各类损失共计549158元。

  2008年7月20日中午12时20分许,家住该市杨浦区长阳路的九岁男童成成向某浴场购买游泳票后,与同学一起进入该浴场位于眉州的游泳池。该池长约21.50米、宽约10.50米,浅水深约1.05米、深水深约1.60米,当时游泳池边有一名救生员。因成成未穿泳裤,救生员劝他退场。但在十数分钟后,成成却被其他泳客发现在水面下溺水。听到呼救后,救生员跳入泳池将成成救出进行急救;后经医院抢救,成成终因溺水过多脏器功能衰竭,于7月22日不幸死亡。经勘察,成成溺水处一侧泳池有直径约一米水泥柱一根,救生员当时于泳池另一侧观察,视线受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该市游泳安全须知仅规定学龄前儿童须由家长全程监护,成成年逾六岁,故他的父母对这次事故没有监护责任。成成购买游泳票入场后,泳池应当提供安全的游泳设施,同时给予安全注意、避险救生服务。泳池工作人员虽因着装问题劝阻成成,但没有证据证明成成被劝退出泳区,故泳池对成成仍然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本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游泳池应当于设置两个救生观察台,经营时应当有两名救生员。成成进入泳区时,泳池仅安排一名救生员,且因泳池结构原因,救生员视线受阻,不能全面观察泳区,致使成成溺水未能及时被发现获救助,错失抢救时机,终不治。成成死亡,是泳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泳池方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浴场向成成父母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604元、误工费人民币960元、交通费人民币752元、丧葬费人民币17,353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72,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衣物费人民币239元、尸体存放费人民币750元、调查费人民币40元。

执业机构: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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