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获全赔

时间:2008-12-09 20:45:07    文章分类:案件择览

 两车相撞之后,交警认定各自承担50%责任;保险公司据此只愿意赔偿被保险车辆修理费用的50%。但原告却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先予赔偿,再由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赔权。常州钟楼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保险公司限期给付原告车辆损失险理赔款72350元。

  2006年4月,常州武进一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在常州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约定被保险车辆为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6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22日至2007年4月22日止。2006年11月9日15时05分左右,投资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投保的小型普通客车遭遇车祸,在湖塘镇一路段与陈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结果导致投资公司车辆受损。

  2006年11月14日,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与陈某均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后出具估损单1份,内容为投资公司汽车的损失费用为70400元,投资公司为修理被损小型普通客车,用去交通事故施救费1950元、修理费70400元,合计72350元。

  车祸之后,投资公司带着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称要扣赔。无奈之下,投资公司于2008年3月4日向常州钟楼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72350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对现场施救费用及汽车修理费的金额都认可;但双方在理赔金额的确定上大相径庭。原告代理人提出,被告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理由很简单:“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后,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先予赔偿,再由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代位求赔权)。”

  但被告认为原告的要求太过分,被告提出按照保险合同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驾驶员承担50%的事故责任,被告只同意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用的50%。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既有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也有对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权,即被保险人同时作为合同相对人和被侵权人具有选择是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还是选择依照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的选择权。本案原告选择了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符合上述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后,可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向负有事故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常州钟楼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限期给付原告车辆损失险理赔款72350元。

  针对此案,常州百胜保险索赔咨询有限公司董毓新认为,保险公司之所以不愿意先赔偿再代位行使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最重要的原因是会产生很大的损失。首先,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先行赔偿的情况,都是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遇到困难时才采取的策略。保险人去追偿也同样会遇到困难,甚至会产生大量的死账无法追回。其次,由于是困难的追偿必然需要大量的费用,甚至会“赔了夫人又折兵”──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结果欠账没要回。但是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这些原因,就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老百姓买保险不就是买个依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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