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改制合同签订事宜的法律咨询

本人为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公司与08年初开始改制,到08年7月30日新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由原国有企业改制成由: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持股30,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25,亿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5,大洋有限公司持股15,大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5,大连中慧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0(公司主要领导出资参股).改制后自愿改制离开的公司给予了补偿离开,其他留下的没有补偿,但新公司成立后新公司要求职工全部重新签订合同,并且要求和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职工原合同均为与冰山集团签订,但历史原因,公司原职工劳动保险全部是大冷股份给予缴纳,公积金是冰山集团缴纳,公司说与大冷股份签订合同原工龄继续),冰山集团只是持有大冷股份21.96的股份,冰山集团新成立后是合资企业,大冷股份是股份制企业,请问冰山集团这种要求全部职工与大冷股份重新签订合同是否合理,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我们职工应如何对待.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08-10-19-状态:未解决]
肖桂林律师的解答:

企业改制以后,留在改制后企业继续工作的员工,应重新与改制企业签定劳动合同。

如尚有其他不明,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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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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