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的货币、珠宝等贵重物品丢失了如何处理?

时间:2009-04-14 17:39:13    文章分类:合同法知识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等,应当就保管物的性质、数量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这里的寄存货币不属于消费保管,而是要求保管人返还原物。比如客人将金钱交由旅店保管,旅店之主人验收后予以封存,并负返还原物的义务。第二,寄存货币、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而形成的保管合同与商业银行的保管箱业务或者饭店提供的保险箱服务不同。
        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的,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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