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是否担责?

时间:2009-04-15 14:34:14    文章分类:合同法知识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同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具体要求购买租赁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也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租赁设备的购买并不是依靠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而是由承租人指定和选择,租赁物使用性能的好坏与出租人无关,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关于这一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有对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条款。
        但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即使当事人之间有上述特约也是无效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已经具备了责任基础。但是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介绍、推荐出卖人和租赁物而由承租人自己作出选择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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