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时间:2009-06-11 16:32:49  作者:王蓬勃  文章分类:房地产.建筑法律知识

房地产交易客体具有合法性,是房地产转让行为合法的基本前提。《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执业机构: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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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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