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要解除和你的劳动关系,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如不符合就不能解除。符合解除条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你,否则不发生解除的效力。如果你单位要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决劳动争议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协商的,应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