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投监
律师您好!
我是一个犯人的家属,关于投监的问题想寻求帮助。
犯人是2004年一审以故意伤害判了11年。2008年被害方提起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同年6月犯人被押回羁押在看守所。2008年12月3日再审判决维持原判无上诉。但至今没有投监。
我想询问一下1:判决生效无上诉的情况下多长时间内必须投监,是否有明文规定?
2:再次审理的程序是什么?是否应该在监狱开释放大票?
3:再次审理如果维持原判是否影响之前的服刑以及之前在监狱服刑的时候所正的减刑分。。是不是应该投回之前服刑的监狱?谢谢您!
现在迟迟没有投监是不是法院的问题?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09-06-09-状态:已解决]
王蓬勃律师的解答:
首先,要纠正一下你的认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因此,一审上诉后,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的裁定就是终审裁定,一审判决便生效,就可以执行了。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前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罪犯交监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