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归属问题
我生产小组联户70多家,从解放前以后一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于1991年市政府征用我组土地建小商品市场,当时政府考虑到村民失地后的生活出路,在小商品市场建好给我组1500平方米营业用房以优惠价格总价110万元出售给我组,该110万元可做征地补偿费抵充(以抵充).于1991年9月因组长和会计独自2个人在未经联户代表或服务组成员研究的情况下将上述1500平方米产权以协议的形式卖给村民委员会.
请问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8-11-25-状态:未解决]
任建忠律师的解答:
这部分产权是征地补偿给你们的,属于你们所有,他们未经你们同意,擅自处分你们的财产合同效力待定,可以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