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辞职赔偿公司招聘损失费到底合不合法?

您好!我是2009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在学校双选会上本人与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于今年七月份到单位报道工作,于7月14日与公司签订了10年劳动合同,并且规定三个月试用期以及九个月见习期,总计一年后转正。我在公司工作了两个月,于09年9月09日提交辞职报告,并于9月14日正式离开岗位。但是在回公司总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公司以人才招聘损失为由向我们个人收取3000元的招聘损失费,如不缴纳这笔损失费用公司则不予办理各项关系转移手续,并且不开离职证明。这对我们重新择业造成很大影响。
在这里,我请教各位专业人士,公司这么做到底合不合法,能不能收取这么高额的损失费用。谢谢!!
补充提问:
现在劳动合同都在公司手上,公司以很强硬的口气要收取我的损失费,如果我不交纳这笔费用的话我就不能顺利的办理手续。这样的话即使公司让我离开也不会给我开离职证明,如果申请仲裁还需要不少时间,公司也不一定配合,我该怎么办呢?如果我离开后没有拿到离职证明,我能不能单方面将档案从公司调到人才交流中心等相关部门暂留?
请教各位专业人士,给我指点一下。谢谢!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09-09-26-状态:已解决]
李钦白律师的解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应当收取所谓的损失费用。你可以请律师申请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李钦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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