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贵局认定谢某明有“退赃、自首情节”的律师意见书

时间:2013-10-12 23:09:21  作者:卢愿光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请求贵局认定谢某明有“退赃、自首情节”的律师意见书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502403197)

龙门县公安局:
        我们接受犯罪嫌疑人谢某明及其家属的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局正在侦查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担任谢某明的律师。
        首先,感谢贵局依法安排我们于2012年9月12日会见了谢某明,询问及了解相关情况。现就贵局应认定谢某明有“退赃、自首情节”问题提出律师意见,请求贵局采纳,并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予以认定,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一、 谢某明已退出所收受赃款10000元,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谢某明于2012年6月29日向龙江镇人民政府退出46750元,其中有10000元属于本案退出的赃款,其它36750元属于与本案无关的暂退款。因此,对于谢某明的退赃行为,可以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
      二、谢某明的归案行为符合自首条件,可认定为自首,从轻、减轻处理。
     据了解:谢某明在龙门县纪委找其谈话时,如实地供述了纪委未掌握案情,并如实地主动交待相关过程,书写书面《自我交待》,详细地反映自己涉案行为,深刻地吸取教训,忏悔自己行为,请求司法部门从宽处理。这种情况,符合自首条件,具有可从轻、减轻处罚。
       司法实务中,被纪委约谈的人能否以自首认定,应视不同情况而定:能如实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其它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经教育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为有利于促使其改过自新,也应当认定为自首;在出示有关证据后被迫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能以自首认定。
        而谢某明的情况是主动向纪委交待问题,符合自首的情形;现案件从纪委移送到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贵局应作出对于谢某明有利的处理,这符合国家相关的刑事政策导向,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也减少司法部门侦办案件而花费人力、物力,对国家也有利,更应相应地减轻嫌疑人、被告人罪责,从轻处理。
         最后,我们请求贵局认定谢某明有“退赃、自首”情节,并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予以认定,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
      此致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谢某明已退出本案涉及赃款10000元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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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取保候审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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