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2 22:24:07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抗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a,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紫金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xx市xx街xx巷xx号。因涉嫌犯偷税罪,于200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2005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b,又名陈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xx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xx市xx街xx巷xx号xx楼。因涉嫌犯偷税罪,于200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2005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a、陈b犯偷税罪一案,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增法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偷税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0元。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a、陈b偷税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5)增法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鹏 审判员:韩志军 代理审判员:相迎春 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廖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