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履行迟延能否导致另一方对其适用定金罚则?

时间:2014-03-08 10:37:48    文章分类:民事诉讼

合同一方履行迟延能否导致另一方对其适用定金罚则?

《担保法》第89条、《合同法》第115条均规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不履行约定的债务”。而实践中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有多种样态,包括履行不能、履行迟延、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等,是否上述情况均应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并未予以明确。有学者认为,在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限于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的情形,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不应包含在内,实际上是主张对上述条款进行字面意义上的严格解释。最高法院2000年9月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这一法律解释问题予以回应,确立了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时的定金罚则适用规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第1款之规定,针对履行迟延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是该履行迟延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反向解释就是,单纯的履行迟延一般不会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而在法学理论上,将履行迟延将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行为称为定期行为。其中,由合同性质决定的定期行为称为绝对定期行为,如中秋月饼订购合同、葬礼花圈订购合同等,由给付之客观性质即可认定履行迟延将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决定的定期行为称为相对定期行为,如海外旅行用西服订购合同,其定期性质主要取决于债权人的主观动机而非给付之客观属性。

因此,系争合同中如果约定了履行迟延的违约金,说明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迟延有所预计并设置了救济措施,此亦佐证当事人对于履行期限并无特殊要求。不会因单纯的履行迟延即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定金法则也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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