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办理苏某某贪污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时间:2015-10-25 21:20:54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10楼,邮编:501623

电话:66803299-809,手机:13502403197卢律师,系苏某某家属及其本人共同委托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3年7月27日被贵院刑事拘留,现押于越秀区看守所,现申请人提出苏某某具有认罪、自首、立功、从犯、全部退赃、犯罪主观恶性小、行为危害性小、以往工作表现好、工厂正常运转需要、身体有重大疾病等从轻、减轻的情节的律师意见,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1、我们会见苏某某时了解到:苏某某均作有罪供述,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并坦白交待全部涉案的行为,所以,应当区别对待,从宽处理为盼。

2、苏某某于2013年7月25日被贵院传唤问话,苏某某主动交待了未被贵院掌握的犯罪行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表示愿意、接受审判,符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苏某某还供述了贵院未掌握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为贵院顺利侦破案件起到重大作用,其上述行为符合立功条件,可以从轻处罚。

4、苏某某涉案的贪污行为是受书记、厂长指使,由书记、厂长决定私分的,其自己没有决定权,在犯罪的过程中,处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5、苏某某家属已根据贵院通知,代苏某某退出全部赃款,视为苏某某的退赃,违法所得已被追缴,也是苏绍海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6、苏某某犯罪主观恶性小、行为危害性小,其分得煤渣处理等款项有制度原因,有违规性,但没有影响工厂正常经营,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小;苏绍海分到款项后仅存在个人帐号上,没有用于其他不正当活动或营利的活动,可以从轻处罚。

7、苏某某人品好,在广州第某橡胶厂工作27年,一直以来工作表现好,业绩好,为单位作出较大贡献,可以从轻处罚。

8、苏某某作为技术部部长,长期主管工厂生产设备正常运转,目前工厂的生产状况,亦很需要苏某某取保候审出来上班,保障工厂正常运转,有重要意义,建议从轻处罚,便于其早日回归单位,将功赎罪,再为单位作贡献。

9、苏某某有重大疾病,目前高血压(高压162、低压92)、窦性心率过速(心率113),属于高危病人,虽其表面坚强,但内心脆弱,随时会发病,有生命危险的情况,其身体状况已不再适宜继续关押,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和取保候审处理。

我们作为苏某某的辩护人,请求贵院综合考虑苏某某具有上述从轻、减轻情节,准予苏绍海取保候审。

曹某是苏某某的妻子,愿意作为苏某某的担保人,曹某可以保证苏某某能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时到案,不妨碍侦查,不毁灭证据、不妨碍证人作证,请贵院批准,并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3年10月8日    


附:1、《曹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结婚证》复印件1份;

3、《户口本》复印件1份;

4、《苏某某同志表现情况》复印件1份;

5、《荣誉证书》复印件3份;

6、《体检报告》复印件1份;

7、《广东省暂留(或冻结)财物收据》复印件1份。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取保候审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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