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0-25 21:32:46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请求白云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书
案号:(2012)云法执字第550案
案号:(2012)云法执字第551案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1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某区某路某号1404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卢愿光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10楼
手机:13502403197卢愿光律师。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XX年6月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XX路XX号902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XX年X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XX街XX路27号401号,与徐某某为夫妻关系。
申请事项:请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2012)云法执字第550案、(2012)云法执字第551案两案继续执行。
恢复执行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贵院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12)云法执字第550案、(2012)云法执字第551案,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该两案移送去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已执行终结,但申请执行人在顺德区人民法院参与执行分配时,分配情况如下:受理费、保全费共11221元足额受偿,分配到本金396126元,本金受偿只有3成多,利息、违约金均没有受偿。
所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尚有大部分债权未能得到实现,因此,特申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2012)云法执字第550案、(2012)云法执字第551案两案继续执行。
贵院可以对被执行徐某某、王某某如下财产继续执行,或由法院强制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协商,将股权过户给执行人,以此抵偿部分债务。
1 、被执行人徐某某占有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海鲜酒家29%股份,工商登记价值2.9万元,该酒家工商注册号:440111000023710。
市场估计价值120万元。(白云区法院已作财产保全)
2、被执行人徐某某所有粤AXXML宝马牌小汽车产权(白云区法院已作财产保全)。
3、被执行人徐某某所有粤A·XXX20宝马牌小汽车产权(白云区法院已作财产保全)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吴某辉
2013年11月 13日
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告知书》复印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