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款不还、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止,老赖下落不明,怎办

时间:2015-12-10 12:00:40    文章分类:新闻文章

债务人欠款不还、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止,老赖下落不明,怎么办?公司被注销吊销,能否追究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何否定公司法人人格?

      除了调查财产之外,办理疑难债务执行案件、催收不良债权的重要破解途径之一,就是穷尽措施方法追究公司高管、法定代表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这就是常说的“股东有限责任”。但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大量疑难债务纠纷案件、执行中止案件的实践,我们归纳了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常见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的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的,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股东未能提供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导致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股东未能提供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导致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因股东故意拖延清算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
      股东故意拖延清算,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相应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股东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有证据表明股东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相应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分配利润的
      公司利润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处理,股东不得随意处分,比如税后利润必须提取法定公积金、必须依法弥补亏损等。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分配利润的,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67条第五款: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有关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股东恶意处分公司资产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比如低价转让公司财产、高价购买低价值的商品、放弃债权、转移财产等
      股东恶意处分公司资产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比如低价转让公司财产、高价购买低价值的商品、放弃债权等,股东应承担责任。相应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七、公司股东滥用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比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等。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比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股东在此情形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对债务人提起破产清算,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审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如果债务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等有不恰当的财产处分行为,则可以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详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审查债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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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取保候审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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