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3-21 09:31:50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案号:(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4-2号
原告潘某烨,男,汉族,19..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伟,男,汉族,19..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段某华,广东毅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国。
委托代理人王某康,广东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东,男,汉族,197.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东莞东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爱。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鸿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贵。
委托代理人张某畅,广东格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馨,广东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烨诉被告河南五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东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云浮泓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长张来喜
代理审判员吴桂桃
人民陪审员张海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