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办理“陈某滔贩卖毒品案”(从轻处罚)

时间:2016-12-11 20:14:17  作者:卢愿律师  文章分类:案件报道

卢愿光律师办理“陈某滔贩卖毒品案”(采纳律师意见,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案情介绍: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14日以“穗荔检刑诉字第(2010)562号”《起诉书》,起诉陈某滔贩卖毒品罪。起诉书内容: 2010年4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滔带毒品1包到本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竹园餐厅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向周某尧贩卖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检验,缴获的毒品1包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滔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特提起公诉,请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二、律师辩护:

卢愿光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已介入本案,担任陈某滔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

帮助,并取得很大的成果;审查起诉阶依法阅卷,提出详尽的《律师意见书》给检察院,反映律师辩护意见,审判阶段出席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庭审辩护,提出详尽的罪轻辩护意见:1、陈某滔贩卖的毒品少,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2、 陈某滔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归案后具有坦白罪行、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本案存在公安办案部门布控,线人周某尧、亚健引诱陈某滔犯罪的情节,应对陈伯滔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对陈某滔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2010年7月28

日作出 (2010)荔法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书》,从轻判决被告人陈某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陈某滔表示服判不上诉,其家人对结果认同,并对卢律师深表感谢!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取保候审 量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卢愿光律师 > 卢愿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