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11 20:44:30 文章分类:案件报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某号中华广场某层4f3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某县某塘镇茅仑村某园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龚某清,广东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杰,广东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公司无需向吴芳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4日期间的基本工资及奖金4605.29元;无需支付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792.44元。并由吴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3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广州市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向吴某支付奖金、加班工资、工资、休假工资共计9390元(已履行)。
二、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双方互不再追究本案所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州市讯时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许群
审判员:苏韵怡
审判员:杨玉芬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黄绍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