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0 22:08:11 作者:卢愿光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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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林某某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林某某涉嫌案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中担任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我们已在法院查阅该案全部卷宗,了解案情,会见了被告人,询问了相关情况,经过法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林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没有异议。现提出林某某有如下罪轻意见,请求法庭对林某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1、深圳市鑫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单位犯罪,单位在判决后已全部缴清罚金50万元,弥补国家税收损失,法庭应当按单位犯罪责任人身份,对林某某进行从轻处罚;
2、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林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林某某认罪态度好、初犯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林某某同意已交纳到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3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
6、林某某家庭妻子无业、带三个年幼小孩、父母年迈多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请求法庭对林某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一、林某某所在单位深圳市鑫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单位犯罪,单位在判决后已全部缴清罚金50万元,弥补了国家损失,法庭应当按单位犯罪责任人身份,对林某某进行从轻处罚。
林某某所在单位深圳市鑫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单位犯罪,已被生效(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且被法院判决50万元罚金。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已交纳清该50万元罚金,这事实有生效的(2015)深中法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已直接弥补国家税收损失,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大大降低。
而林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对公司的经营无决策权、决定权,不能代表单位的意志,仅在工作中按单位负责人的指示工作,林某某虽参与犯罪,但在处罚上,应当按单位犯罪责任人身份,对其进行从轻处罚,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林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主动到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其在深圳市鑫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实施其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集成电路到深圳的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自首。有关林某某有自首的情节,有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机关出具《抓获经过》证实,事实清楚。但《起诉书》没有认定存在错误,请求法庭纠正和认定,并对林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林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林某某是深圳市鑫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采购部主管,不是公司股东,无公司股份,无分红,无经营决策权、无处分权。其直接负责人是柳金厚,在工作中完全受公司的负责人的指使、安排,自己无决定权,这方面事实《起诉书》已作认定。林某某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林某某认罪态度好、初犯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林某某归案后能坦白交待自己的行为,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均表示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今次参与犯罪属于初犯,无前科。所以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初次犯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林某某已向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交纳到30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有悔过表现,法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林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到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自首当日,已交纳了30000元保证金,为争取司法机关宽大处理,更作为自己的悔罪表现,法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林某某家庭妻子无业、带三个年幼小孩、父母年迈多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林某某的妻子陈某为独生女,除了照顾三个年小孩外,还要照顾自己父母,一直以来无工作,林某某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负担极重,且其父母也年迈多病,需要其照顾,一直以来家庭均很困难。为使其家庭不致于崩溃,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其家庭状况,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考虑林某某罪行较轻,认罪态度好,有自首、从犯、初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家庭确实存在特殊情况,法庭对其适用缓刑,也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建议法庭对林某某适用缓刑。谢谢!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