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8-08-08 10:11:33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原告:陈*珍,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卢振科,均是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场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东路627-629号自编之一(仅作写字楼功能用)(市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伟。

原告陈*珍诉被告广州市**场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振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了《市场租赁合同》,由被告将其位于广州海珠区XXXX铺出租给原告经营熟食;租赁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约定租金2800元/月,租赁保证金5600元;2017年4月1日起计租金。原告、被告签订《市场租赁合同》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月(即2017年4月份)租金2800元、租赁保证金5600元和管理费1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据》。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7年4月1日进入市场经营熟食试业,原告同时要求被告办理该档口的《工商经营执照》,被告一直拖延;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商业用途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备案证明、临时商业用途场地证明、消防合格验收证明、市场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自行办理,被告均无法出具。经查,该市场所在地址的房屋属于办公用途,不是商业用途,根本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无法进行商业经营,无法配送。由于被告欺骗原告等广大商户进入市场,该市场经营者于2017年4月15日发生群体性抗议。原告要求被告退回租金、保证金,此后滨江街司法所介入调解多次,无法解决。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停止该XXXX铺位的经营。另外,被告于2017年5月6日以市场经营困难为由发布市场结业的公告,市场已经关闭。由于被告的原因,出租的场地无法办理营业执照,造成原告无法进行正常商业经营,且市场已关闭,故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的XXXX铺的《市场租赁合同》;2、被告退还租赁保证金5600元给原告;3、被告退还2017年4月15日至30日期间的租金1400元给原告;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原告(乙方、承租方)与被告(甲方、出租方)签订了《市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场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627-629号之一首层甲方经营场所内之XXXX铺位;乙方将在租赁场地内设立商铺经营牛肉、羊肉,租赁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租金为2800元/月;在签订合同同时,乙方需向甲方预交场地使用保证金5600元,保证金不作租金等费用抵扣,合约期满无违约及无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情况下保证金凭收据壹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必须于每月26日至月尾预交该铺下个月租金、综合服务费及自用水、电费给予甲方,其中月租金见上款标的额,综合管理费为100元/月;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按时缴纳国家应收的一切税费;在租赁经营期间,乙方不得罢市(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天未经市场管理处书面同意而停业则视作罢市),不得扰乱市场的正常经营,不得欺行霸市,违反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约,租赁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等。同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涉案档口的保证金5600元、月租2800元及管理费1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等市场商户抗议被被告欺骗及滨江街司法所的电话图片,其中横幅下站着的为原告的丈夫,其是商户的代表;2、南华东市场于2017年4月18日张贴的公告,主要内容为:一、目前市场正常运营,并不存在部分商户提及的“诈骗”、“卷款”等问题,市场管理处与进驻商户入场时经过双方协商均有合同签订,双方皆需按合同履行,押金费用会在合同到期后如数返还;三、近期部分商户在南华东市场门口聚众闹事,恶意散播谣言,诬告市场方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安全秩序以及整体市场运营,我方将保留追究责任等;3、2017年5月6日的《公告》,内容为:由于全部商户无交租金、水电费,鉴于此原因,本市场难以为计(继),定于三日后结业。场内所有私人物品三日内清走,否则当无主物处理,如商户有异议,请走法律途径。

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上门送达时发现涉案市场已经处于停业状态,市场由其他公司控制。诉讼中,原告表示:其于2017年4月15日自行搬离了档口物品,视为场地已经交付给被告,若场地还遗留有物品,视为原告放弃,可由被告自行处理;其承租后没有进行装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市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主张涉案市场已经关闭,并提交了市场于2017年5月6日所发布的公告,结合本院上门送达时拍摄的市场现状,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关系及被告退还租赁保证金,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无法出具相关资料配合原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曾催促过被告提供相应资料,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不予协助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行为,故原告主张2017年4月15日争议升级导致原告停业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诉讼中,原告自认其于2017年4月15日抗议后搬离涉案档口,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017年4月15日至30日的租金14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场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的关于XXXX铺的《市场租赁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租赁保证金560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0元由原告负担114元,被告负担456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取保候审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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