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8 10:13:11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57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扶赖村委会坑口村。
诉讼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娱乐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某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某祥,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某、龚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货款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广州市某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广州市某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陈某某货 款92404.35元,被告广州市某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分二期清还上述欠款给原告陈某某;其中,第一期于2008年11月15日前清还30000元;余款62404.35元于2008年12月15日前清还。在被告广州市某娱乐饮食有限公司清还上述货款后,截止至2008年7月15日之前的货款已完全结清,双方不存债权债务关系。
二、本案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618.50元,由被告广州市某娱乐饮食有限公司负担 618.50元;被告广州市某娱乐饮食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前将应负担的上述诉讼受理费用迳付原告陈某某。
三、如被告广州市某娱乐饮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项债务,原告陈某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广州市某娱乐饮食有限公司未付的全部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双倍计收被告广州市某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四、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广州市某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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