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13 14:50:4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天法民一初字第1490号
原告梁伯*,女,194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区鹤翔里。
原告梁庆*,女,194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区棋阳路。
原告梁巧*,女,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羊城苑。
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至*,男,194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路苏州苑。
被告梁力*,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越 秀区**街新河浦路。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梁伯*、梁庆*、梁巧*共同诉称:被继承人刘素媚、梁*燊分别是原告、被告的母亲、父亲,刘*孋于2006年9月 26日在广州市死亡,梁*燊于2007年4月24日在广州市死亡, 被继承人生前无立下遗嘱,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继承人刘*孋、梁*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苏州苑27栋201房由原告、被告共同法定继承,各占1/5产权份额;2、被继承人刘*孋、梁*燊的现金遗产本金人民币 449878元、港币98882.95元、美元24272.70元及利息由原告、被告共同法定继承,各占1/5份额;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伯*、梁庆*、梁巧*、被告梁至*、梁力*各占有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苏州苑27栋201房的五分之一份额,原、被告各方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相互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原告梁伯*、梁庆*、梁巧*、被告梁至*、梁力*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相互协助各分得现金人民币 116663元。
二、本案受理费20140元减半收取10070元,由原告梁伯*、梁庆*、梁巧*、被告梁至*、梁力*各负担2014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小 森
人民陪审员 曹 效 清
人民陪审员 李 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丝 茗
陈 宇 帆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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