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梁某匡继承纠纷案

时间:2018-08-13 14:50:4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天法民一初字第1490号

原告梁伯*,女,194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区鹤翔里。

原告梁庆*,女,194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区棋阳路。

原告梁巧*,女,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羊城苑。

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至*,男,194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路苏州苑。

被告梁力*,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越 秀区**街新河浦路。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梁伯*、梁庆*、梁巧*共同诉称:被继承人刘素媚、梁*燊分别是原告、被告的母亲、父亲,刘*孋于2006年9月 26日在广州市死亡,梁*燊于2007年4月24日在广州市死亡, 被继承人生前无立下遗嘱,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继承人刘*孋、梁*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苏州苑27栋201房由原告、被告共同法定继承,各占1/5产权份额;2、被继承人刘*孋、梁*燊的现金遗产本金人民币 449878元、港币98882.95元、美元24272.70元及利息由原告、被告共同法定继承,各占1/5份额;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伯*、梁庆*、梁巧*、被告梁至*、梁力*各占有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苏州苑27栋201房的五分之一份额,原、被告各方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相互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原告梁伯*、梁庆*、梁巧*、被告梁至*、梁力*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相互协助各分得现金人民币 116663元。

二、本案受理费20140元减半收取10070元,由原告梁伯*、梁庆*、梁巧*、被告梁至*、梁力*各负担2014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小 森

人民陪审员    曹 效 清

人民陪审员    李    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丝 茗

              陈 宇 帆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取保候审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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