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8-08-13 14:52:3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837号

原告廖某某,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谢鸡镇某村。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杰,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钟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钟某杰拖欠原告廖某某货款138037元,由被告钟某杰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70000元给原告廖某某,余款68037元于2010年6月9日前由被告钟某杰还清给原告廖某某。

二、如被告钟某杰按上述第一项规定偿还欠货款给原告廖某某,原告廖某某则放弃要求被告钟某杰支付欠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钟某杰未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偿还欠货款给原告廖某某,被告则从2008年6月1日起计付上述所欠货款138037元的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廖某某,利息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另由被告钟某杰赔偿诉讼费用报失2740元给原告廖某某。

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财产保全费1210 元,共274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燕 明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 艳 妮

文 燕 莉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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