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13 14:57:1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29号
原告:林*伦,男,194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路。
原告:林*容,女,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路。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林*妍,女,1977年2月8日出生,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路83号。
委托代理人:龙*,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路294号1103房经继承后归原告林*伦、林*容共同所有。
二、原告林*伦、林*容自愿补偿被告林*妍9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原告林*伦、林*容于2012年4月19日前向被告林*妍支付50000元,于2012年6月16日前向被告林*妍支付剩余40000元,上述款项由原告林*伦、林*容直接汇入被告林*妍中国银行卡号为6013821900037548539帐户。
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林*伦、林*容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2012年4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超 前
人民陪审员 任 红
人民陪审员 梁 启 明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逸 新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