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林某伦继承案

时间:2018-08-13 14:57:1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29号

原告:林*伦,男,194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路。

原告:林*容,女,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路。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林*妍,女,1977年2月8日出生,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路83号。

委托代理人:龙*,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路294号1103房经继承后归原告林*伦、林*容共同所有。

二、原告林*伦、林*容自愿补偿被告林*妍9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原告林*伦、林*容于2012年4月19日前向被告林*妍支付50000元,于2012年6月16日前向被告林*妍支付剩余40000元,上述款项由原告林*伦、林*容直接汇入被告林*妍中国银行卡号为6013821900037548539帐户。

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林*伦、林*容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2012年4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超 前

人民陪审员    任    红

人民陪审员    梁 启 明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逸 新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取保候审 量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卢愿光律师 > 卢愿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