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13 14:58:5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越法民二初字第244号
原告:刘*雄(系广州市荔湾区**食品商行经营者),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桂田村南**六巷。
诉讼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邓淦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季**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刚,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潘*拥,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广州市季**饮食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刘*雄货款141785.08元;被告广州市季**饮食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刘*雄清还110000元。
二、本案诉讼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诉讼保全费1229元,合计2797元由被告广州市季**饮食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季**饮食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前将负担的诉费2797元迳付给原告刘*雄。
三、若被告广州市季**饮食有限公司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刘*雄放弃余下的货款本金31785. 08元和利息;若被告广州市季**饮食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协议任何一项,则原告刘*雄有权按货款本金141785.08元及其利息(从 2009年12月2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实际清还之日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再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金 留
审 判 员 黄 一 凡
代理审判员 王 祥 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洪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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