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9 15:59:51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蔡某某的辩护律师第二次开庭后提交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蔡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蔡某某涉嫌贪污案”中担任蔡某某的辩护人。现针对第二次开庭控诉争议的部分,提交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审理查明。
一、 第二次开庭后辩护人已代蔡某某向法庭、公诉人分别提
交了二次证据材料,拟证明蔡某某已将收购到吴某泉11.92亩山地交给了政府,该部分补偿款655655元,应当从起诉的金额中扣除。
第一次提交蔡某某笔记本内容,已反映了蔡某某有收购吴某泉11.92亩山地的事实,第二次提交蔡某某转账给吴某泉(梁某连)银行记录,其中一笔450000元、一笔205655元,合计655655元(11.92亩×55000元/亩=655655元),正是蔡某某转账给吴某泉支付该11.92亩山地的补偿款,蔡某某收地后,已将该11.92亩山地交给政,但公诉机关没有扣除,存在错误。
二、公诉机关没有将吴某房(吴某清)征地差额4亩山地,共220000元补偿款扣除,存在错误。
蔡某某已交给政府的吴土房(吴某清)山地实为45.1亩,但合同显示为41.1亩,差额4亩,共220000元吴某清私下收取,是吴某清欺骗父亲吴某房,叫蔡某某在合同反映41.1亩,实际山地面积为45.1亩,实际要蔡某某按45.1亩补偿,公诉机关没有将差额4亩,共220000元扣除,存在错误。
三、公诉机关漏了吴某清4.5亩山地,共247500元补偿款,
没有扣除,存在错误。
从吴某清证言反映,吴某清共收到蔡某某征地补偿82万元,但公诉机关仅是扣除一部分,还有大部分没有扣除,差额部分有4.5亩山地补偿款247500元。
四、公诉机关漏了蔡某某征吴某清1.8934亩山地,多支付给吴某清6000元,没有扣除。
还有蔡某某征吴某清1.8934亩山地,多支付给吴某清6000元(这6000元差额可以从蔡某某第二次提交转账记录第4页反映),合计2535000元,这部分应当从起诉金额中扣除。
最后请本案审判人员与公诉人互相沟通,依法扣减上述蔡某某已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户共计1123155元。
律师:卢愿光
2016年6月27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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