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邓某某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时间:2018-08-29 16:06:33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邓某某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案号:[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406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被告人邓某某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邓某某诈骗案”中担任邓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邓某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邓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处

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请求判处缓刑。

一、邓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观故意小,应从轻处罚。

    邓某某一向遵纪守法,没有其它违法行为,今次参与犯罪是一时贪念导致,属于初犯,犯罪主观故意小,应从轻处罚。法庭上公诉人也认同邓某某为初犯,建议从轻。

二、邓某某归案后具有坦白罪行、认罪态度好的从轻情节。

邓某某归案后能坦白交待自己的行为,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均表示认罪和忏悔自己的行为,悔过重新做人,表态今后努力工作,作出对家人、社会的有益事情。所以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邓某某同意家属代为退赃,弥补受害人损失,应从轻处罚。

在法庭上邓某某请求家属借钱退赃,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具体退赃

的金额以家属实际退到法院帐上的金额为准,请法院届时依法认定。邓某某请求家属退赃的行为充分说明其已深深反醒自己的行为,应从轻处罚。

四、邓某某家中有年迈多病的父母及不足一岁的幼儿,量刑上应体量

其家庭状况。

    邓某某的家庭状况很不好,不仅有年迈多病的父母,也有不足一岁的幼儿子,为了社会及被告人家庭的稳定,以免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请法庭量刑考虑其家庭状况,适当从轻处罚。

五、邓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3400元,金额不大,情节较轻,且具有以上从轻情节,判决时应适用较轻刑罚,请求判处缓刑。  

邓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3400元,金额不大,情节较轻,且具有初犯、认罪、退赃、家中有不足一岁的幼儿等从轻情节,判决时应适用较轻刑罚,请求判处缓刑,谢谢!

此致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1年3月1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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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取保候审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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