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9 16:11:25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杜某某涉嫌组织卖淫案的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杜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杜某某涉嫌组织卖淫案”中担任被告人杜某某的一审阶段辩护人。
本案已经过开庭审理,事实已清楚,现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罪轻的辩护意见:
首先,我们对《起诉书》指控杜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表示异议。
我们认为:杜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更恰当,请求法院予以采纳。
另外,杜某某具有从犯、自首、坦白、认罪态度好、初犯、没有前科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杜某某夫妻两人涉案,小孩年幼无人照顾的特珠家庭情况,建议法院对杜某某适用缓刑。
一、 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杜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名定性,
不准确。从本案的情况看,杜某某不具有组织卖淫罪的职位条件和客观行为,法院对杜某某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或“介绍卖淫罪”更恰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杜某某在皇庭国际KTV工作期间,任职推广部经理,职责接受客人卡拉OK订房,没有固定的工资,仅能获得订房消费额18%左右的提成,不是公司雇用的工作人员,而是公司编制之外的业务人员,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较松的人员,仅能获得KTV订房酒水提成,不享受公司经营收益或分红。
杜某某没有组织卖淫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犯罪故意,不具有组织卖淫的决策地位和职位,更没有组织卖淫的能力,不能加公司决策层任何会议,工作中没有明显组织卖淫客观行为。不具备《刑法》第358条组织卖淫罪规定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情形。因此,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名起诉杜某某,均存在罪名定性不准确的情况,指控有错误,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而KTV有偿陪酒服务人员是公司统一招聘,不是杜某某负责招聘的,公司招聘陪酒服务人员目的是为了促销酒水,增加公司KTV销售额,目的并不是为了提供卖淫服务。当客人卡拉OK消费提出陪酒服务时,杜某某有时会带一些陪酒的人员供客人选择,所得手牌提成是有偿陪待的费用,不是个别小姐出台卖淫的费用。小费是客人给陪酒的人员,至于个别陪酒的人员与客人“出台”发生性交易关系,很大程度超出杜某某工作的职责范畴,她不负有KTV工作之外时间对有偿陪待小姐管理的责任,“出台”完全是的服务员自己的个人行为,费用也是客人给“出台”的服务员,与杜某某或皇庭国际KTV均无关。出台人员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均不发生在杜某某工作皇庭国际KTV的经营场所,可印证这些情形,更印证不是杜某某负有责任,出台人员的出台行为也与公司经营目的违背。
可能杜某某的工作内容对客人与“出台”服务员之间建立联系,创造一定条件,但仅为认识,并没有“出台”的意思表示。“出台”人员与客人之间建立卖淫嫖娼关系,很大程度是双方私下建立,并非杜某某极力促成,杜某某所负的法律责任应当较小。
由于《刑法》犯罪构成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虽然杜某某的行为会发生一定的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必须充分考虑犯罪主观方面要素,绝不能客观归罪;否则,容易造成错案,请求法院审慎考虑。
综上所述:杜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法院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轻罪判决杜某某,更恰当。
二、 杜某某是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杜某某是公司编制之外的人员,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股份,没有分红,
对公司的事情没有参与决策权,没有组织经营权,完全是听从公司有关负责人安排或指使工作,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在犯罪中起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恳请法院充分考虑。
三、杜某某到案过程符合“自首”构成条件,但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没有认定“自首”,存在偏差。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杜某某自首,并对杜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杜某某于2015年9月9日下午3时许到佛山市公安局巡警支队一楼办公室投案自首,杜某某如实供述有关行为,在有关公安人员制作《讯问笔录》后,再对杜某某作出拘留决定。所以,杜某某的归案过程,符合主动到案的自首情况;客观上杜某某到案后亦如实供述,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完全符合《刑法》关于“自首”条件。公诉机关没有认定“自首”,存在偏差;请求法院认定杜某某自首,并对杜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四、 杜某某认罪态度好,悔罪、初犯,没有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深刻地汲取教训,重新做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已认定杜某某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请法庭直接采纳,从轻处罚。
五、 杜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犯罪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
罚。
杜某某一贯社会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没有前科,今次涉案属于初犯,案后能深刻悔改,请求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酌情从轻处罚。
六、杜某某与本案第二被告人王某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儿子王某杰,现年幼无人照顾,请贵院量刑充分考虑其家庭特殊情况,对杜某某适用缓刑。
杜某某与本案王某某夫妻关系,婚后杜某某已于2012年10月23日生育了儿子王某杰,现在才3岁,其丈夫王某也涉及案件中,对这个家庭打击极大,现在小孩无人照顾,成为其夫妻最大的担忧,万一安全出问题,将雪上加霜,为了孩子的安全、健康成长,建议法院对杜某某适用缓刑。谢谢!
此致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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