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黄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律师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

时间:2018-08-30 15:20:51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黄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律师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及其父亲黄某根委托,指派邓秋平、卢愿光律师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担任黄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辩护律师已经会见了黄某某,并到贵院进行了阅卷,对案情已了解。现发表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审查参考:

我们辩护人认为:1、本案存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建议贵院对本案不提起公诉;2、本案存在非法的证据,不应采信。3、建议贵院协调曾某某、黄某某及家属双方作和解,将本案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完结和化解;4、准许黄某某予以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黄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续,没有非法占有曾某某财物的事实,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黄某某与曾某某之间发生的二次家具交易,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没有明确家具材质种类、质量标准,完全是按交易当时的家具实物样式、现有质量,作为交易买卖交付的标准,并以协商价格方式成交,可见双方买卖是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交易现场黄某某均表示不懂家具材质,叮嘱曾某某等人看清楚才决定购买,吴某某等有关证人证言已反映交易的过程,显然交易过程中,不存在黄某某虚构交易家具是海南黄花梨木料材质的事实;由于黄某某对交易家具的材质,事前并不知道,显然不存在隐瞒交易家具的材质、质量等问题,而恶意与曾某某进行交易,不符合诈骗罪中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

而曾某某是古典家具的收藏家,具有资深的鉴别能力,之前有收藏过海南黄花梨木家具的经历,吴某某家中有一件曾某某收购海南黄花梨家具是最好的证明。黄某某一向不懂木材,对家具材质更不懂,曾某某各方面鉴别能力均比黄某某高得多,因此,司法机关指控黄某某诈骗了曾某某,不符合常理。

另外,曾某某又是买家身份参与全部过程,每次交易均是由他高度认真地验货,已尽到充分的注意,认可家具材质才决定买入,确认家具各方面条件符合他购买要求,才决定交易,交易后才付清货款,交易完成后立即他的司机专车运输回深圳

黄某某是外行人士,没有出具收藏证书,或检验证书,其能力不足以误导曾某某对涉案家具的正确判断。即使黄某某从交易中赚取了一些钱,也是正常生意经营利润,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性质,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况且黄某某交易后没有逃匿、卷款潜逃,不符合诈骗分子的诈骗后潜逃共同的犯罪特征。

特别指出的是,吴某某有一笔1000万元的款项本应是其转账给曾某某的,但吴某某错误转账到黄某某的农业帐号,后来吴某某向黄某某说明了该事情,黄某某马上配合吴某某将1000万元转回给曾某某。可见,黄某某从来不贪财,没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故意。

我们辩护人认为:黄某某与曾某某之间发生家具交易行为是买卖民事行为,完全是按现场验货质量进行交易,双方买卖关系在货物交付后已完成。即使曾某某买卖完成后以材质不对,反悔,亦只能按民事纠纷处理,而司法机关不应当滥用刑事手段,错误拘逮黄某某,更不应该刑事起诉。

本案中,黄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没有占有曾某某的财物,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二、本案存在非法证据,不能被采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曾某某等人在办公室限制黄某某人身自由,威胁黄某某书写2张《收条》,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采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吴某某可证明,胁迫时要由吴某某担保,曾某某才放黄某某离开。

2、曾某某个人送检家具,没有黄某某等利害关系人的监督送检,没有卖家确认送检的家具是出售的家具,存在调包的重大嫌疑,所以,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的检材的不真实,《鉴定结论》不具有可信性。

3、龙岗区价格鉴定中心作出2份《价格认定报告书》互相矛盾,在形式上、内容上、程序上均不具有合法性,不能采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曾某某陈述前后互相矛盾,应当以最初所作《询问笔录》陈述为准,补充侦查阶段所作《询问笔录》,内容上带有侦查人员有罪推定的不当误导性,不能采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证人曾某婷是曾某某的员工,有利害关系,并没有参与交易的过程,其证言内容不可信,且与黄某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采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建议贵院组织双方作和解,完结本案民事纠纷,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基于本案的事实,案件性质倾向民事纠纷属性,贵院强行公诉,未必能定罪,反而错过和解的机会。鉴于此,建议贵院组织双方作和解,完结本案民事纠纷,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请求贵院对黄某某予以取保候审处理。

黄某某有严重肺结核病,随时有生命危险,黄某根是黄某某的父亲(附件),愿意担任黄某某的担保人,可以保证黄某某能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时到案,不妨碍审查,请贵院批准为盼!

此致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5年5月13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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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取保候审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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