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30 15:21:25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黄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案”二审辩护词
二审案号:(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83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上诉人黄某某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黄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案”中担任上诉人黄某某的二审阶段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
我们二审主要辩护意见:本案黄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但一审判决书量刑过重,没有对黄某某适用缓刑,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黄某某为三个月拘役刑罚并适用缓刑。
一、黄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应当属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但一审判决书判处六个有期徒刑,量刑过重,适用法律错误,对黄某某极不公平。
相关证据显示,黄某某虽然有委托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但身份证制好后,黄某某没有使用过,海珠公安分局查询结果也证实该“戴龙”身份证没有在社会上使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
黄某某委托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起因是其丢失了自己的合法真实居民身份证,而为临时出入需要,事出有因;从伪造的数量上看,也仅仅是伪造了一张;在伪造后也一直放在家里,并没有使用行为,也没有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一审判决书对此情节却视而不见,有失偏颇。
基于目前中国司法实务,本案已经过多个刑事诉讼程序,追求无罪判决书极难,但我们认为本案已进行审判阶段,即使一审法院要判决黄某某罪名成立,在量刑上亦应当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刑罚,当庭释放黄某某,才适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才能令黄某某心服口服,也是法院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精神的体现,但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真令黄某某也无法接受,无法理解。
二、一审判决书虽然言明对黄某某从轻处罚,但量刑偏重,特别超出海珠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进行量刑,一审判决书欠缺司法公信力,难以服人。
海珠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建议对黄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量刑并适用缓刑。但一审判决书没有适用缓刑,而是对黄某某判处实刑,这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一方面;黄某某的行为应当适用拘役的刑罚,一审法院却判处有期徒刑,变更为更重刑罚种类,这是错误适用法律第二方面,这些均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予以纠正。
三、本案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存在诸多对黄某某不公平的情形,使黄某某及家庭极度痛苦,请求二审法院理解,对黄某某予以改判,适用缓刑,不致于使黄某某的家庭破碎。
黄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6月12日被海珠区人民法院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黄某某在近这三年的时间里,好像在被司法部门在报复一样,抓了又放,放了又抓,被传来传去,最终又关,何时才能了结?三年的时间内,黄某某生活在惶惶不安的日子里,刚喘一口气,又突然关押,精神压力极大,无人理解,差些就要妻离子散。现在黄某某被关押,家庭无经济来源,妻子无工作,还带着二个年幼小孩子,生活极为困难,已到了崩溃边沿。请二审法院理解上诉人的家庭情况,公正地司法,对黄某某予以改判缓刑。
四、黄某某属于初犯,无前科,但一审判决书没有考虑此情节。
黄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是老实的人,没有前科,今次属于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从轻处罚,但一审判决书对此没有作出认定,存在错误。
五、黄某某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黄某某的一贯表现以及其认罪、坦白的情况;涉案罪名的性质,区别于不适宜适用缓刑的暴力案件,法庭对黄某某适用缓刑,已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本案具有适用缓刑的可行性,建议二审法院对黄某某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黄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或改判为
三个月拘役刑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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