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30 15:22:01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黄某宣涉嫌非法经营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我们接受被告人黄某宣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受理的“黄某宣非法经营案”中担任被告人黄某宣的辩护人。现在一审开庭后,补充如下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一、鉴定结论认证涉案物品价格为416360元,确实存在评估价过高的情况,虽然黄某宣及辩护人均不要求重新评估,但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从轻判处。
鉴定结论的认证价格是参考了七个香烟品牌的市场零售价进行评估的,评估所依据的标准,确实存在质疑。辩护人认为:应当参考涉案物品的真实价值较为合理,因为相关部门已认定涉案的香烟为伪质香烟,显然涉案物的价值与真正品牌的香烟价值存在较大的差距,与正牌香烟的零售价差距更大,不能与正牌香烟相提并论。鉴定结论认证涉案物品价格为416360元,确实存在评估价过高的情况,虽然黄某宣不要求重新评估,但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从轻判处。
二、 黄某宣在共同犯罪中,确实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辩论阶段以无法区分主从的公诉意见,不能成立。
刑事案件举证的责任在于控方,本案已经过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延期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多次延期审查起诉,两个机关已全部用尽了《刑事诉讼法》所有许可的时间,才作出《起诉书》。所以,《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黄某宣认罪,没有异议。
从《起诉书》内容看,黄某宣确属于受他人指使、雇用,甚至前二次存在蒙骗的情况下,为了生计帮他人运输假烟,从中获利每次只有300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确实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起诉书》已认定“平头”、“妞哥”在逃另案处理,显然主犯中存在的,黄某宣作为从犯符合案件事实。公诉机关辩论阶段以无法区分主从的公诉意见,不能成立
三、 综合黄某宣表示认罪、悔罪,获利少,没有前科,初犯,家中有个年幼小孩,妻子刚生育完无法工作等情况,尽量对黄某宣从轻处罚。
最后,请求法庭对黄某宣判处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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