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肖某某行贿案二审辩护词

时间:2018-09-04 16:19:27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肖某某行贿罪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肖某某的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肖某某行贿罪案”中担任肖某某的二审阶段辩护人,参与二审诉讼。我们已多次会见过肖某某,详细了解案情;也到贵院详细阅卷,复印材料,进行深入分析,现依法行辩护权,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审理时参考。

总的辩护意见:对一审判决书定罪肖某某构成行贿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一审判决书对肖某某的量刑部分存在异议。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肖某某量刑过重,没有适用缓刑,存在不当,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肖某某犯罪的情节、危害性、认罪、悔罪、家庭状况、身体状况,对肖某某改判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肖某某没有获得特别的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的财物是被他人软索要的性质,肖某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行为危害性小,二审法院可以充分考虑相关情节,改判轻的刑期。

肖某某是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得相关供应业务,张某某没有特别为上诉人谋取利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一审判决书认定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欠缺全面性、也欠缺客观性;肖某某给予张某某财物,是带有一种被索要的性质,并非肖某某主观上情愿而为,肖某某客观上并没有获得特别的不正当利益。因而肖某某主观犯罪故意较小,行为危害性较小,一审判决书没有充分考虑相关情节,量刑过重,二审法院可以充分考虑相关情节,改判轻的刑期。

二、一审判决书虽言明对肖某某减轻处罚,但实际量刑时没有减轻,从轻、减轻处罚幅度过小,二审法院可以依法对肖某某减轻处罚,

改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肖某某主动向办案机关反映未掌握的案情,并如实供述,认罪,接受审判,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上诉人的自首行为,使得办案机关侦破张某某一案具有重大作用,具有功劳和作用,但一审判决书没有对此作充分的考虑。根椐《刑法》有关自首规定以及《刑法》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有关规定,应当对上诉人特别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但一审判决书虽言明对肖某某减轻处罚,但实际量刑时没有减轻,从轻、减轻的幅度过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肖某某减轻处罚。

三、一审判决书没有充分考虑肖某某属于初犯、认罪态度好、真

诚悔罪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作出从轻处罚。

肖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是老实的人,没有前科,今次属于初次犯罪,属于初犯,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肖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同时也深刻地总结自己的过错,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法院可以对肖某某进行酌情从轻处罚,但一审法院量刑时,没有考虑到这些酌情从轻情节,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作出从轻处罚,改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一审判决书没有充分考虑肖某某的家庭特殊,酌情从轻处罚,,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作出从轻处罚。

肖某某上有年迈的父母,已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靠肖某某供养,且两个小孩幼小,妻子没有工作,全家人均需要上诉人供养和照顾,肖某某家庭经济上一直负担很重,加上小孩尚小,请求二审法院考虑肖某某家庭的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五、肖某某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建议二审法院对肖某某适用缓刑。

根据肖某某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家庭有特殊困难,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已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且肖某某及家人均为广州市人,在广州市区内有固定的住所,肖某某的妻子樊少芬可以担任肖某某的担保人,请求二审法院对肖某某适用缓刑。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0一三年二月一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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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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