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3 18:14:16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异议人(案外人)黄某某,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 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梓元岗三巷,公民身份号码 44011119691019****。
异议人(案外人)龚某某,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 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柳台大道东段,公民身份号码 51302919890314****。
以上两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890352920E。
委托代理人肖锋,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棋,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钟某某,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鸟县丹溪巷乡平村,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860317****。
被执行人龚某香,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鸟县长宁镇岳东路34号,公民身份号码 362136197512048225。
被执行人何某强,男,1972年10月3曰出生,汉族,住
广东省平远县石正镇安仁村,公民身份号码 3621 36197.210033****。
被执行人何某梅,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 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丹溪村,公民身份号码 3607341989061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下称民生银行)与被执行人钟某某、龚某香、何某强、何某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穗番法执字第5672号,下称5672号案]中,案外人黄某某、龚某某于2017年10月9 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黄某某、龚某某称,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钟某某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环岛西路29号6座406房(下称涉案房屋一)以及对被执行人何某梅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环岛西路29号6座405房(下称涉案房屋二)的查封。异议人黄某某、龚某某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钟某某、何某梅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钟某某、何某梅已于2015年1月 26日将涉案房屋一、涉案房屋二出售给异议人黄某某、龚某某。异议人黄某某、龚某某当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上述两涉案房屋均有抵押,抵押权人为冼国炜,此前被执行人钟某某、何某梅将两涉案房屋抵押给冼国炜并各向冼国炜借款75万元,共欠下冼国炜150万元抵押借款。2015年1月11日,被执行人钟某某、何某梅收取了异议人购买两涉案房屋的定金10万元。于2015年1月26日在番禺区房管局办理了两涉案房屋的网签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达成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执行人钟某某、何某梅于2015年2月12日收取了异议人购买上述两涉案房屋的部分首期款10万元。其中涉案房屋二已于2015 年3月16日在番禺区房管局递件办理了交易,异议人递件后已交清涉案房屋二的全部税费。但原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以被执行人借款为由,申请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查封上述两涉案房屋。2015年5月26日,被执行人收取异议人购房款75万元,偿还清被执行人在涉案房屋二欠下抵押权人冼国炜的借款75万元,并将两涉案房屋已交付给异议人使用至今。 被执行人以解决债务、协调解封过户等多种理由,于2015年9 月20曰、2015年11月12日共收取异议人12万元楼款;于2015 年12月24日再收取了异议人74.6万元购房款,然后偿还清被执行人何某梅在涉案房屋以欠下抵押权人冼国炜借款75万元。 至此,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累计支付了购房款181.6万元,已全部支付清两套房屋的购房款。异议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 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因此,异议人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的诉求,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称,一、异议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不具有排除法陳查封和强制处置本案房屋的条件和要件。二、异议人与其他案外人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其交易行为应当自始无效。三、异议人未依法举证证明其在开庭之日前仍具备购买房产的资格和条件。及时庭后举证,既违反了基本的举证规则,也改变不了其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明显的 主观故意的过错(并非过失)、甚至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最后,申请执行人希望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分辨黑白真伪,衡量各方权益,充分考虑我方上述意见。
被执行人钟某某、何某梅称,从事实层面上看,涉案房屋的买卖是黄某某、龚某某与受托人恶意串通的结果,属于不正当买卖,而被执行人更是没有收到关于房屋买卖的一分钱,也没有做任何关于这套房子的抵押手续,故被执行人认为涉案房 屋应由法院在本案中依法拍卖,用于还清民生银行的欠款;从法律层面上看,黄某某、龚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在法院查 封之前签订,但大部分购房款是在法院查封之后才支付给委托人,且所谓的移交占有使用也是在法院查封之后,根据不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排除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黄某某、龚某某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其执行异议申请,涉案房屋仍由法院在民生银行案中继续执行。
本院审查查明,黄某某、龚某某系夫妻关系,钟某某、何某梅系夫妻关系。
2016年9月30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5) 穗仲案字第7402号裁决书(7402号裁决),裁决如下:(一) 钟某某、何某梅继续履行其与黄某某、龚某某于2015年3月 16日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穗存量房合字15030046374号),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环岛西路29号6座406房解除查封后10日内,配合钟某某、何某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二)本案仲裁费24120元,由黄某某、龚小琴承担(该费用已由钟某某、何某梅预缴,本会不作退还,由黄某某、龚某某承担部分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曰内一次性支付给钟某某、何某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同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5)穗仲案字第7403号裁决书(7403号裁决),裁决如下:(一)钟某某、何某梅继续履行其与黄某某。龚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为穗存量房合字15010139556号),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环岛西路29号6座405房解除查封后10日内,配合钟某某、何某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二)本案仲裁费21720元,由黄某某、龚某某承担(该费用已由钟某某、何某梅预缴,本会不作退还,由黄某某、龚某某承担部分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钟某某、何某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2017年3月30日,黄某某、龚某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7402号裁决、7403号裁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 2017 )粤01执1281号执行裁定书(下称1281号裁定)、(2017)粤01执1282号执行裁定书(下称1282号裁定),裁定7402号裁决、7403号裁决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7402号裁决、7403号裁决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281号裁定、1282 号裁定,认为涉案房屋一、涉案房屋二所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涉案房屋一、涉案房屋二属于异议人黄某某、龚某某,并且被执行人钟某某、何某梅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异议人请求本院解除对涉案房屋一、涉案房屋二的查封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在(2015)穗番法执字第5672号案中对钟某某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环岛西路29号6座406房及何某梅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环岛西路29号6座405房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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