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3 18:16:26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男,1963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417031963030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系某市某区某局局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某市江城区。因涉嫌犯受贿罪、行贿罪于2015年7月2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邓秋平、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2日以东检刑二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 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辩护人邓秋平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8日建议补充侦查,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并重新计算审限。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莫某任某县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在任职期间,被告人莫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有关干部职务调整、提拔任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何某某等人贿赂共计42.5万元。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莫某为谋取某县教育局局长一职, 多次向时任中共某县委书记莫某伟(另案处理)行贿共计31 万元。
法庭上,被告人莫某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行贿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为其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莫某的辩护人提出莫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莫某在受贿罪部分具有自首情节;2、莫某的家属已代为全额退赃; 3、莫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莫某伟的犯罪事实;4、莫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5、莫某的行贿数额应扣除送给莫某伟女儿的1万元红包, 受贿数额应扣除黄某、黄某璇、杨某保三人贿送共计的5.5万元;6、莫某的家庭存在困难,请求本院酌情考虑。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叶某某代莫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46000元的收据、叶某某的疾病证明书、杨某某的疾病证明书、某市某区教育局出具的证明书。
对于莫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1.关于收受黄某、黄某璇、杨某保三人累计人民币5.5 万元的性质问题。莫某时任某县教育局局长,黄某、黄某璇的职位调动属教育局管辖范围,莫某对此有决策权,而杨某保的校服业务也与教育局相关。黄某、黄某璇、杨某保三人均证实逢年过节给莫某送红包,主观上是希望得到莫某的关照。莫某是明知黄某等人贿送钱款的意图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所提应扣除该5.5万元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莫某送给莫某伟女儿的1万元红包的性质问题,莫某供述送红包给莫某伟的女儿是为了表达心意,希望取得莫某伟的关照。莫某伟亦证实莫某送红包给小孩,实际上是感谢他的提拔之情。莫某送给莫某伟女儿的1万元红包与直接送给莫某伟红包的意图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获得莫某伟的关照,因此辩护人所提应扣除该1万元数额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量刑。莫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莫某伟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莫某还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此外,莫某还委托家属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莫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4.辩护人所提交的叶某某的疾病证明书、杨某某的疾病证明书、某市某区教育局出具的证明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犯受贿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 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币14.6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直接上缴国库。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27.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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