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30 14:56:29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谢某某涉嫌诈骗案补充律师意见书
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局:
我接受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及其家属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局正在侦查的“谢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辩护人。
谢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被押于云梦县看守所。
我已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向贵局提交了《谢某某涉嫌诈骗案律师意见书》、《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取保候审申请书》,提出律师的辩护意见,现在上述文书基础上,补充如下律师意见,请求贵局依法采纳,并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予以取保候审。
一、对于个别不在贵局辖区范围内的谎报损失投资者有关申诉、信访、报案,贵局是否应当受理?贵局是否具有合法管辖权?
本案是个别投资者不满足已得到经济利益,谎报损失,而恶意报警报复陷害谢某某所在公司及该公司工作人员而引发的,本应定性上应为经济纠纷民事案件,并不是诈骗罪的刑事案件。贵局对辖区居民李某某等二人报案已依法受理,属于行使侦查职权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太深度介入民间经济纠纷事件,亦可能存在诸多不妥当的地方。
如果贵局对不在辖区内、谎报损失的投资者有关申诉、信访、报案,进行并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贵局也不具有管辖权;
因为,谢某某所在的公司不在贵局的辖区,个别谎报损失的投资者投资行为也不发生在贵局辖区;谎报损失的结果也不发生在贵局的辖区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因此,贵局对不在辖区内的谎报损失的投资者有关申诉、信访、报案,不应受理,也没有合法管辖权。建议他们与谢某某公司人员、交易中心协商解决。
二、本案性质特殊,处理不好,可能会产生难以预料社会不良影响,贵局是否应当慎重对待?
本案是个别人为了得到额外利益搞出来,别有用心,他们操控言论,扇动是非不分的投资者,试图搞大事情,向政府、司法部门施加压力,借政府、司法机关力量得到非法、非份的利益,贵局应当拭目对待,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案件的范围,任由案件发展扩大可能适得其反,也将会浪费贵局有限的警力、人力、物力。
如果贵局对待有关谎报事件控制不及时,可能会引发较大群体事件,产生难以预料的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可能会影响贵局公正执法的地位和形象。
三、谢某某家属有与贵局辖区报案人李某某等二人协商、和解补偿损失的意愿,建议贵局尽快予以组织和解,尽快消除辖区内影响。
谢某某通过律师已转告单位管理人员,单位管理人员已与报案人李某某等二人联系过,正在协商有关和解、谅解方案,由谢某某家属借钱积极地解决有关经济纠纷,代表谢某某对报案人李某某等二人进行补偿,最大限度弥补报案人的经济损失,消除社会影响。但为了公正性、安全性,谢某某家属期待在警方组织、在场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希望贵局尽快予以组织双方和解。
四、谢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如果贵局对其取保候审出来,有利于解决其它剩余未完结的经济纠纷事件,减轻贵局的负担。
综上所述,请求贵局充分考虑上述律师意见,准予谢某某取保候审。
江某某是谢某某的妻子,可以保证谢某某能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种规
定,随传随时到案,不妨碍侦查和审查、审判,不毁灭证据、不妨碍证人作证,请贵局批准,并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6年12月6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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