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30 14:57:54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谭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被告人谭某某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谭某某非法经营案”中担任谭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此前,该案在贵院第一次开庭时,谭某某对指控公诉机关起诉非法经营罪认罪,辩护人为其作罪轻辩护,并提出谭某某从犯,请求减轻处罚;另外谭某某有坦白情节,初犯,认罪态度好,愿意退出打工期间非法收入5万元,没有前科等可以从轻情节,加上其兄弟二人涉案,家庭父母年纪大,身体差,家庭经济情况较差,请求法院对谭某某减轻处罚判刑,请求法庭采纳。
现在针对公诉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不合法、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法院应不予支持。
公诉机关起诉时,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本案已经过法院开庭,法庭辩论已终结,被告人已作最后陈述,一审审理程序只剩下法庭宣判阶段。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非法经营罪均认罪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在庭审终结后,变更起诉没有依据。对于公诉的罪名发现有误,也只能由法院予以纠正,不应由公诉机关以《变更起诉决定书》予以纠正。并且变更为指控被告人罪重的罪名,违背刑法从旧从轻原则,公诉机关的做法存在违法。
二、公诉机关在没有撤诉,重新起诉的情况,没有权利变更对被告人不利的罪名。
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指控犯罪的职能,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擅自变更被告人的罪名,并且罪重的罪名,这种做法违法,有滥用职权的情形,产生极为不利的社会影响,应当予以制止。
在法律程序上,公诉机关在没有撤诉,重新起诉的情况下,没有权力变更已起诉罪名,并且变更为罪重罪名,这也违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三、法院对于公诉机关变更罪名的做法,应不予支持。
变更罪重的罪名,涉及被告人的权利,务必重新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但一审法院开庭程序已全部终结,重新开庭没有依据。如果没有重新开庭,仅是简单征求被告人、辩护人意见,而不开庭,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存在违法,并且对变更后罪重的罪名,各被告人、辩护人均不同意的情况下,重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程序必须经过,否则,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作出判决结果也错误。因此,法院对于公诉机关变更罪名的做法,应不予支持。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8年9月29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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