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30 14:58:35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张某某涉嫌诈骗案律师意见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院:
我们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受理的“张某某诈骗罪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我们会见过张某某,了解案情,又在贵院阅卷,现提出以下律师意见,请贵院采纳,并在制作《起诉书》时予以认定,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一、张某某受他人雇佣、指使参与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请求贵院予以认定从犯,建议从轻处罚情节。
张某某受他人(老板)雇用的工作人员,不是犯罪行为出资者、组织者、受益者,其受他人指使、安排、受蒙骗参与犯罪,每日劳务费用400元,且从4月1日至案发时,没有得到劳务费用,起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贵院予以认定其为从犯。
二、张某某表示认罪好,坦白的情节,请求贵院予以认定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情节。
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案情,供述的情节与移动公司提供材料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张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求贵院予以认定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情节。
三、张某某主观恶性小,没有前科,今次犯罪属于初犯,没有获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张某某一向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形,没有前科,今次参与犯罪属于初犯,完全受到他人的指使和蒙骗,其主观恶性小,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张某某表示认罪和悔罪,吸取今次犯罪的教训,表示今后不做损害社会的事情,反思自己行为,均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四、关于张某某的罪名,贵院起诉张某某诈骗罪(未遂)较为妥当;如果起诉张某某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该罪名起刑点太高,请求贵院对张某某认定张某某为从犯,给他一个从轻、减轻处理机会,不致使失足的他,再次受到更大的伤害。
此致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O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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