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李某某 制造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时间:2018-11-30 15:01:12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二审审理“李某某涉嫌制造毒品案”中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我们已在一审法院查阅该案全部卷宗,了解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询问了相关情况,又经过一审法庭调查,现针对《一审判决书》判决认定事实、结合本案证据,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书判决李某某构成制造毒品罪,存在错误;本案存在“制毒现场”、“制造方法”、“制造原料”、“制造能力”、“毒品来源”、“现场勘查报告矛盾”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依法不构成制造毒品罪,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认真地审核案件证据,依法改判李某某无罪或改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从轻处罚。(因李某某的《刑事上诉状》为二审辩护人代书,大部分辩护意见在《刑事上诉状》已反映,请一并审阅。)

一、一审判决书对制造毒品的现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导致一审判决书存在错判的原因之一。

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李某某在麻涌镇鸥涌村出租屋、万江区李屋大街出租屋为制造毒品现场,证据不充分,存在错误认定。

首先侦查机关具有对现场物品进行检验的条件,但不进行检验,没有将现场的墙灰、地上的灰尘进行检验,作出鉴定含毒结论,且制毒原料证据不齐全,不能证明两出租屋内曾发生过制造冰毒行为;也不能与被告人李某某口供陈述互相印证,辩护人认为:若果出租屋内曾制造过冰毒,现场的墙灰、地上的灰尘,应当能检验出冰毒成分。但公诉机关没有提交现场是否检验出冰毒的证据,本案制造毒品现场证据不足,但一审判决书直接认定该两地方为制造毒品现场,显然存在错误,是造成错判的原因。

二、一审判决书对制造毒品方法是否具有可行性不作论证,李某某口供陈述的制毒方法是否可行,具有重大存疑,因此制造方法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一审判决书对此回避不谈,是导致一审判决书存在错判的原因之二。公诉机关没有举证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某口供陈述的方法能够制造出毒品冰毒成品,且一审辩护人对此方法提出重大质疑,一审法院却对此不作回应,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剥夺,二审法院应当予以重视。一审判决书凭被告人李某某口供陈述方法直接认定能够制造毒品,显然过于草率,必然产生错误。 从证据看,被告人李某某在2013年3月20日21时50分至23时54分《讯问笔录》陈述了制造安非他命的方法:即将原料苯丙酮、酒石酸、甲氨水溶液、铝片、乙醇倒入三口瓶,......。但该方法是否可以制造出冰毒,存在重大疑问?因为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李某某口供,该方法没有提交专业鉴定部门进行论证,得到专业结论意见前,就草率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所陈述的方法可以制造冰毒是不科学的,指控也是没有依据的。况且被告人李某某所陈述的方法并不是平常的制造毒品的方法,特别是被告人李某某一审开庭庭审时对口供的合法性提出重大质疑,认为口供说的方法是公安人员写上去的,直接逼他签名,并不是他自己的意思。如果事实如他所言,所谓的制毒方法就更加不成立了,更应当审慎审理了。

    本案指控制造毒品罪,必须有制造的方法。公诉机关必须对制造冰毒的方法是否具体可行性,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没有要求公诉机关作出充分举证,提交充分的证据,就直接判决,存在错判。否则,如果被告人李某某所陈述的方法不具有可行性,根据《刑法》理论中“方法不能犯”,手段不能犯的情形。被告人李某某口供所述制造冰毒的事实就不存在,本案就不应定性“制造毒品罪”。

三、现场物品不齐全,能否进行制造毒品冰毒的化学反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一审判决书对此不作任何辩驳,直接判决,是导致一审判决书错判的原因之三。

鸥涌村出租现场没有找到与被告人李某某陈述制造冰毒相关主要原料苯丙酮,互相印证,本案制毒现场证据不足。从《扣押清单》内容看出,不仅没有苯丙酮原料,也没有该原料包装或空瓶,侦查机关具有对现场物品进行检验的条件,但不进行检验,制毒原料证据是不充分的,不能证明这里曾发生过制造冰毒行为;也不能与李某某口供陈述互相印证。我们认为:如果这里曾制造过冰毒,现场的墙灰、地上的灰尘、或其他物品,应当能检验出冰毒成分。但公诉机关没有提交现场是否检验出冰毒的证据,本案制毒现场证据不足。

四、被告人李某某本人的知识能力不能实施制造出冰毒的犯罪行为,但一审法院对此不作审查,是导致错误判决的原因之四。

被告人李某某只有小学文化,不具有化学知识能力,更不具有制造冰毒能力。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交有其他人帮助李某某制造的证据。所以,仅凭被告人李某某的个人知识、能力,其个人不能完成制造冰毒犯罪行为。

五、案发现场查获的冰毒,没有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确认、没有验出李某某的指纹,不是被告人李某某所有。但一审判决书直接认定为被告人李某某所有,存在重大错误,是导致错误判决的原因之五。

     从公诉机关提交证据看,涉案的毒品没有经过被告人李某某当面签名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审庭审已多次否认,且毒品没有当被告人李某某面封存,毒品外包装也没有验出被告人李某某的指纹,涉案的毒品不是被告人李某某所有。现场查获的毒品与被告人李某某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更不能证明现场查获的冰毒是被告人李某某制造出来的。

    六、“麻涌镇鸥涌村出租屋”、“万江区李屋大街出租屋”二份《现场勘查报告》存在错误,前后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一审法院却采纳,是导致一审判决书错判原因之六。

一审庭审时,辩护人指出涉及“麻涌镇鸥涌村出租屋”、“万江区李屋大街出租屋”二份《现场勘查报告》存在错误,前后矛盾:搜查人员、勘查人员、指挥人员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个不同地址,进行侦查活动,是不可能,也不可信,公诉机关认为庭后提交《补充说明》,但公诉机关一审庭后,没有提交 ,一审法院没有对此不作回应,直接认定毒品是从现场搜查出来的,存在错误。况且被告人李某某也否认毒品是其所有,认为《扣押清单》是被公安人员欺骗签名,不是其自己的意思。这种情况下,更应当重新审查二份《现场勘查报告》,作出新的事实认定。

七、制造毒品只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人证言佐证,欠缺主要的物证,本案依法不能定性为制造毒品罪,但一审判决书仅凭口供定案,违反法律规定,是导致一审判决书错判原因之七。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

能定案的。本案只有上诉人供述在鸥涌村出租屋有制造行为,且口供是被公安人员逼供形成的,但没有其他证人见过他制造,也没有邻居村民反映这里曾出现过恶嗅气体、污水、废物等不正常排放,附近植物也没有不正死亡,村委会、街道部等也没有接到群众投诉,所以,本案欠缺制造现场的证据,上诉人依法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八、一审判决书没有查明毒品的来源,直接认定制造毒品,存在事实不清,错误判决的情况,是导致一审判决书错判原因之八。

本案毒品的来源不清,存在重大疑点:并不能得到被告人李某某“制造毒品”的结论,定性为制造毒品罪,存在重大错误。本案的毒品不排除是他人的毒品,存放在被告人李某某出租屋内的情况;也不排除是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的情况;也不排除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他人窝藏的情况;

九、一审法院没有遵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错误判决,是导致一审判决书错判原因之九,二审应依法改判。

由于本案毒品来源不清,与被告人李某某无关,从证据看不能得出毒品是制造毒品罪的唯一结论,法院应当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选择一个轻罪的罪名,确定被告人李某某的罪名,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者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或者改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或者改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从轻处罚。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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