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生产假药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时间:2018-11-30 15:03:30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一审辩护词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我们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一审阶段的“李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中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

我们从侦查阶段已介入该案,对案情了解,也多次到阳江市看守所会见过李某某,向其询问相关情况。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进行了全案阅卷,根据案情,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李某某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对《起诉书》指控李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我们没有异议。但量刑上,李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庭对李某某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一、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依法认定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表示认同,请求法庭对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从案卷材料反映,由于高速公路监控强烈灯光照射,使李某某无法看清前面路况,当李某某驾车超过灯光,立即发现前面塞车时,其采取急打方向盘、急刹车等驾驶行为,想避免正面碰撞前面小轿车,进行紧急避险行为,但万万没想到其自己驾驶大型货车侧翻,侧压中从后面追赶上来粤YUA278、粤BN7H77小轿车,压死、压伤粤BN7H77小轿车中受害人,发生这宗沉痛的交通事故。

在此,对在该事故死亡、受伤者表示极大同情和安慰!

但发生事故后,李某某立即下车查看,想打电话报警,而另一车辆驾驶员说已报警,所以,李某某立即抢救被侧压较轻小轿车粤YUA278的人员。另李某某想办理对被压得最重的粤BN7H77小轿车进行施救,但侧翻挂车货物太重,根本无法人手搬动救助。但李某某及其车上人员没有离开现场,一直等待救助车辆、人员到来,并积极、主动配合救助、归案、如实地接受调查,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接受审判,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条件。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符合实际情况,请求法庭对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二、李某某具有借钱积极赔偿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事发前,李某某曾因水产养殖失败,对外欠下重大债务,才重操旧搞运输,粤GR8595号货车也是按揭方式购买,月供1万多元,至今尚欠银行按揭借款25万元,经济压力一直很大。但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通知家属积极借款60000元,已交纳到阳江市公安局作为保证金,拟作为赔偿款,具有积极赔偿情节,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三、李某某所有粤GR8595号车辆投有交强险12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1000000元,另江城区法院依法追加五家无责任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赔偿额各11000元,有效的赔偿额达到1248000元,受害方基本可以得到足额赔偿,可以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李某某所有粤GR8595号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有保额122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险》,有保额1000000元,结合李某某保证金总共有1182000元赔偿款,另外,江城区人民法院地依法追加本事故中其它六家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各赔偿11000元,这主面有66000元。两项合计1248000元。相关受害者现已向江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庭亦可向贵院民一庭凌某某法官了解,系列民事赔偿案件待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前述李某某所交纳保证金、各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立即可赔偿给各受害人或死者家属,受害人或死者家属基本上可以得到足额的赔偿,这可以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四、李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认罪,且其归案以后均作有罪供述,坦白犯罪行为和情节,有悔罪的表现,并请求司法机关给予改过自新,从轻处罚的机会。基于此,根据有关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对李某某的认罪行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五、本案为过失犯罪,李某某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量刑。

李某某所犯的为交通肇事罪,其主观罪过为过失犯罪,属于没有预见性

的过失,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刑罚上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从案卷材料反映,当李某某驾车发现前面塞车时,其采取急打方向盘、急刹车等驾驶行为,想避免正面碰撞前面小轿车,减轻损失,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更证明其主观上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极小。

六、李某某属于初犯,无前科,应从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角度出发,从轻处罚。

李某某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较好,有正当的职业和收入,其没有违法行

为和犯罪前科记录,今次发生交通事故是属于初次犯罪,应从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角度出发,从轻处罚。

七、关于本案适用量刑的意见:

本案受害人邝某一、邝某二、邝某山、刘某某是当场死亡,有《医院证

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予以证明,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规定,适用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考虑李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认罪、初犯、主观恶性小、赔偿能基本落实等从轻、减轻情节,法庭可以对李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对李某某减轻处罚,并建议对朱建成适用缓刑,对李某某适用缓刑,其也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具有可行性。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4年7月2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取保候审 量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卢愿光律师 > 卢愿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