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30 15:04:10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受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李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没有异议;但李某某具有
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本案属于同事之间矛盾纠纷引起的伤害事件,应当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区别对待;
二、王某某对引起冲突、伤害存在重大过错,且李某某有一定正当防卫性质,可以减轻李某某的法律责任;
三、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的从轻情节;
四、李某某属于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五、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六、李某某有积极赔偿的情节,有望近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书》,获得受害人王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七、李某某是家庭的唯一劳动力,上有年届80岁的父母,下有两个儿子正在读书,建议法庭考虑其家庭状况,从轻、减轻处罚;
一、本案属于同事之间矛盾纠纷引起的伤害事件,应当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区别对待。
李某某与王某某皆为同一公司的员工,一向没有任何个人恩怨,仅为事发当日,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使用铁三角架打李某某,李某某出于正当防卫,反击打倒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引发成本案,结果超出李某某的意料。案件本质上属于同事之间小纠纷引起的伤害事件,处理上应当考虑纠纷解决及今后的和平相处,不宜判得过重,否则,日后将产生不和,达不到司法的目的。
二、王某某对引起冲突、伤害存在重大过错,且李某某有一定正当防卫性质,可以减轻李某某的法律责任;
王某某先使用铁三角架打李某某,李某某出于正当防卫,反击打倒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的事实,有证人代某亮、周某全的陈述,李某某供述证实,虽然王某某陈述与李某某有些地方陈述不一致,但从优势证据的角度看,确实可以证实是王某某先使用铁三角架打李某某,然后李某某夺得三角架反击王某某的经过。王某某对引起打斗是有严重过错的,虽最后受伤的是王某某,但这无法免除其引发伤害的责任,由于存在过错,李某某有正当防卫性质,应减轻李某某处罚。
三、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的从轻情节;
李某某归案后能坦白交待自己的行为,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均表示认罪
和忏悔自己的行为,悔过重新做人,表态今后努力工作,作出对家人、社会的有益事情。所以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李某某属于初犯,无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
李某某是一个老实的农民,一向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五、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014年6月22日上午10时许,垫江县周嘉镇交警中队一个工作人员打
电话给李某某,说当日早上9时有一宗交通事故需要李某某过来核实一下,李某某主动过去后,公安人员说2007年5月份在广州市黄埔区有一宗伤人事件与他有关,李某某当场说,我立即自首。
我们认为,李某某到案过程符合自首条件,且到案如实供述,接受审判,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六、李某某有积极赔偿的情节,有望近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书》,获得受害人王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虽然李某某家庭很困难,但其归案后写信,或通过律师传达给家属,要求家属积极筹钱、借钱赔偿给受害者王某某的损失。经过家属、律师等多方与受害者王某某沟通,已达成初步和解方案,拟由李某某赔偿13万元给王某某,对民事赔偿部分作为最终和解了结。
七、李某某是家庭的唯一劳动力,上有年届80岁的父母,下有两个儿子正在读书,建议法庭考虑其家庭状况,从轻、减轻处罚;
李某某供养的家庭成员有年届80岁的父母亲,二个子女正在读书,刚开学的学费也是借亲戚的;其妻子也体弱多病痛,只能干些家务,无收入。李某某被关押后,无法工作,全家生活已很成问题。
最后请求法庭考虑李某某具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
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4年9月4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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