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30 15:04:49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张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张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中担任张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补充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
一、一审庭后,张某某与广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书》,取得某公司谅解,应当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庭后,张某某委托卢愿光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与对方某公司协商,就某公司财物损坏赔偿事宜、马某某医疗费等全部费用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书》,根据《和解协议书》内容:1、应由某公司负责赔偿马某某被打受伤所产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等全部费用,改由张某某负担,张某某表示接受;2、应由张某某负责赔偿某公司财物损坏等损失,改由某公司负担,某公司表示接受;3、因张某某、某公司双方对引发事件均负有责任,其它间接损失由张某某、某公司双方各自承担;4、某公司对张某某等二十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建议司法部门对张某某等二十人刑事量刑方面从轻或减轻处罚。5、本《和解协议书》达成后,张某某、某公司双方今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双方今后互不追究。
上述《和解协议书》已解决“张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涉及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和解协议书》经张某某本人、某公司盖章,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且某公司再次出具《谅解书》,对张某某等二十人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二、关于张某某的家属正常地供吊车按揭款,张某某与融资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本刑事案件处理。
现在张某某家属均正常地供吊车按揭款,没有任何的民事纠纷,另外,张某某与融资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涉及本刑事案件其中,不需要张某某与某公司就该吊车的供款问题达成协议,作为处理本刑事案件的前提;现某公司与张某某就供车款的事宜,也没有产生任何纠纷。所以,无需要再作出和解协议,相信合议庭已理解。
三、请合议庭尽量对张某某适用缓刑。
根据张某某一贯表现以及其认罪、悔罪的情况,涉案罪名的性质,某公司的过错,量刑方面可以适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进行量刑,法庭可以对张某某适用缓刑,已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本案具有适用缓刑的可行性,建议法庭对张某某判处缓刑。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2年8月15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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