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30 15:05:28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吴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理的“容留他人吸毒案”中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
我们已到贵院阅卷,并到看守所会见过吴某某,询问了相关情况,又参加开庭,案情已清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结合《庭审记录》一并审阅,充分考虑我们辩护意见,对吴某某作出尽量从轻处罚的公正判决。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吴某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吴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吴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处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实际以及庭审的情况表明,吴某某没有参与租赁场地,没有招聘人员,没有参与经营,没有参与管理场所,没有得到任何经营收益,一切的出资、管理、招聘人员、收益均归詹某某处理。而詹某某仅利用吴某某是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可以帮助其维护场所稳定,但吴某某没有获得任何收益,因此,吴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仅起到帮助犯的作用,处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吴某某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其到案后,如实供述, 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吴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和悔罪,吸取今次犯罪的教训,表示今后不做损害社会的事情,反思自己行为。且其从侦查阶段至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三、吴某某主观犯罪恶性小,没有前科,初犯,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吴某某一向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形,担任村干部多年,为群众做了不少好事,今次参与犯罪完全受到损友的蒙骗,其主观恶 性小,没有前科,初犯,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吴某某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詹某某刚开始时,与吴某某说要搞农庄;后来詹某某要搞嗨场,吴某某声明退出,并不参与场所任何招聘人员,不参与管理,不参与收益等的任何事情,显然,符合犯罪中止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吴某某具有认罪、从犯、坦白、初犯、犯罪中止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建议法庭对吴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此致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O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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