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李某某 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时间:2018-11-30 15:12:02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们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受理的“李某某妨害公务案”中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此前,我们已在检察院和贵院阅卷,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过李某某,询问了相关情况,又参与案件开庭审理,案情已清楚,现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没有异议。但李某某有如下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

一、李某某具有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坦白酌情从轻情节。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深刻地汲取教训,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这方面的从轻意见,公诉机关已在《量刑建议书》予以认定,请求法院采纳。

二、李某某是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在案发现场,李某某是听从他人的指使,接着从城管手上夺回的

物品而逃离;现场中他虽然手持短水果手,但其刀口向地下,没有对着城管人员,且远离城管人员,对城管人员构成威胁极小,甚至没有构成威胁,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对比,李某某妨害公务的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处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起诉状》没有认定存在错误,请求法庭予以纠正,认定李某某为从犯。

三、李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犯罪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李某某出生农民家庭,一贯社会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没有前科,今次涉案属于初犯,案后能深刻悔改,请求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酌情从轻处罚。

四、本案的被告人是为了谋生而摆摊,因案发时不理智、不懂法而作出妨害公务的行为,现已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本案的被告人均从轻量刑,尽快判决。

五、根据李某某参与犯罪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环节,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具有可行性,对其居住的社区安全不会有影响,请求法庭对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六、关于对李某某量刑的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书》的量刑不准确,建议量刑过

重,也没有考虑到李某某是本案从犯的从轻情节。我们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对李某某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5年11月23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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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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