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黄某某贪污案一审辩护词

时间:2018-11-30 15:12:53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黄某某涉嫌贪污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理的“黄某某贪污罪案”中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从审查起诉阶段已介入本案,并对本案进行了阅卷,今天又参与本案的庭审,对案情已非常清楚。现发表以下的罪轻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黄某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尽量判处免予以刑事处罚。

一、黄某某有自首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黄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主动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地供述有关情况,符合自首的条件。根据《刑法》第67条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起诉书》已认定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我们辩护人表示认同,请求法院予以采纳,对黄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从李某玲、黄某某、莫某斌、邹某明、李某堂、邹某玲等《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内容反映:2007年召开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时,决定春节期间举办领导班子成员家属座谈会的决定权在于局长李某玲,黄某某等其他人虽然列席开会,但没有决定权,黄某某仅以被动、随和方式参与班子会议。当时班子开会时也没有表决过发放家属慰问金的金额。有关慰问金的金额是会后李某玲一人决定后,指示办公室主任李某堂、财务邹某玲执行。邹某玲发放后,有关单据也是李某玲签字报销。黄某某是在开完座谈会之后,才知道慰问金金额。

特别提出的是,2008年黄某某曾指出以上方式发放慰问金违反规定,建议停止,但李某玲局长没有采纳,因此,才延续至2011年止。可见黄某某对发放家属慰问金一事,系被动参与,并不是积极参与的,应当区别对待。

但发放家属慰问金的事情上,黄某某没有决定权、被动地参与,可见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案件的社会危害小,可以从轻处罚。

三、黄某某有认罪、悔罪态度好、已退清赃款的从轻处罚情节。

黄某某到案后清楚地交待自己涉案的行为,认识到相关行为的违法性、违规性,其认罪、悔罪的态度极好,并已将妻子领取到50000元春节慰问金退到侦查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账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黄某某认罪、悔罪、积退赃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案件的社会危害小,可以从轻处罚。

黄某某等班子成员担任职务的责任重、平常工作量大、时间紧张,经常加班、加点,甚至节假日也加班,对家庭影响大,依法可以领取相应的加班费用,但没有申请领取。基于此情况,局长李某玲本意为了稳定班子成员的家庭,借春节座谈会对班子成员的配偶发放些慰问金,以使配偶更支持丈夫的工作,以此弥补班子成员的加班损失,才引发本案。当时从化地区大多数政府部门均存在这种方式,李某玲局长模仿其它部门的做法,但黄某某等班子成员在贪污公款的主观犯罪故意方面,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性是较小的,请法庭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黄某某自首、已退清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从犯、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行为的社会危害小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黄某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尽量判处免予以刑事处罚。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6年12月22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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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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