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27 15:39:16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李某某涉嫌爆炸罪案件一审辩护词
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卢愿光、卢振科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理的“李某某涉嫌爆炸罪”中担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此前已多次依法会见李某某,了解相关案情,询问了相关情况,听取其陈述意见,也到贵院对该本案阅卷。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依法采纳。
一、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李某某自制的物品为爆炸物的证据不足,应当重新鉴定,起诉李某某爆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贵院以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更合法合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证据方面
首先,***。
原检验报告只表明从四个爆炸疑似物中均检测出高氯酸钾、硫磺、铝粉成分,关于各成分的比例、是否具有爆炸能力、引线是否可燃、威力程度等关键问题,均没有作出结论。在第一次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要求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就《检验报告》中关于爆炸疑似物成分含量作出补充说明,但是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作出说明,所以该检验结果不客观、不科学、不完整,不足以作为认定李某某自制的物品为爆炸物的证据。此外,检验报告中没有鉴定机构和相关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根本不是一份完整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二)客观方面
1.李某某手持的四个爆炸疑似物是根据有限的知识制作,其结构简陋,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未能对爆炸疑似物关于可燃性、成分比例(含量)、爆炸威力程度等问题作出科学结论,亦未对物品进行试爆实验,根据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应认定上述物品为非爆炸物,不具有爆炸性、可燃性,对公共安全不会造成危险。
2.事发现场是在广东保利资产管理公司的会议室,该会议室结构由四面水泥墙和单门、单窗组成,日常是公司自用,并非系开放式会议室。案发时公司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会议室只有李某某一人。因此,李某某的行为并不会威胁到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安全,不符合爆炸罪中关于危险公共安全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3.李某某仅将四个爆炸疑似物挂在脖子上,未做出点燃物品的行为,未曾扬言要点火,其行为根本不会造成爆炸的结果,事实上也没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物的损失,更没有给公共安全造成危险。以上事实,在公安机关针对证人和涉案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内容中可以证实。根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本案中,李某某为了追讨债务而实施的过激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主观方面
李某某其主观上***,故李某某主观上不具有爆炸罪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更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关于以闹事作为动机的主观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李某某其主观上没有以危害公共安全主观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爆炸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符合爆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应以爆炸罪起诉李某某,建议法庭将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二、恳请法庭注意,即使李某某被认定为爆炸罪,李某某犯罪状态处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某某所在会议室为独立的区域,只有其一人在该处等待,不是在公共区域。案发时处于下班的状态,并没有其他员工,并未危害公共安全。李某某在现场没有作出任何点燃物品的行为,也没有扬言要点火,结合多位民警《证人证言》与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是公安机关趁其不备将其扑倒并控制,李某某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李某某具有坦白、初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清楚其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经被逮捕及辩护人进行会见教育、疏导后,现今已积极悔过,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主管恶性小,其目的并非仇视社会、对社会报复,其行为是在追讨工程款未果情况下出于威胁对方而采取的一种非法私力救济手段,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李某某已经获得被害人唐文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首先,***
被害人唐文认为李某某是因为河北项目经济纠纷事宜来广东保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协商处理未果才不理智地做出了过激行为。唐文考虑到李某某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李某某身患重疾不能自理、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给予其改过的机会,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罚。唐文于2018年6月25日向李某某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并签名确认。谅解书内容是唐文的真实意思表示,贵院可向唐文核实相关事实。
五、李某某身患严重的糖尿病,并引发严重脑梗塞、眼睛珠网膜病变、糖尿病脚等并发症,身体极其虚弱,每天需要定时注射胰岛素才能维持身体机能,看守所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其治疗的需求。结合李某某追讨工程款的动机、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及其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 师:卢愿光、卢振科
日 期:2018年8月7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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