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邓艳丽律师成功办理卢某某伪造货币案一审辩护词

时间:2019-02-27 15:40:32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卢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案件一审辩护词 

                           

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卢愿光、邓艳丽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查起诉的“卢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一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辩护人。此前已多次依法会见卢某某,了解相关案情,询问了相关情况,听取其陈述意见,也到贵院对该本案阅卷。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依法采纳。

一、卢某某犯罪状态处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理由:*****

二、卢某某所伪造的假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卢某某伪造的假币在尚未流入社会前,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进行实际销售,也未在社会实际流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初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卢某某文化程度较低,年纪尚小,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清楚其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经被逮捕及辩护人进行会见教育、疏导后,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已积极悔过,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制造假币的地点,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的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卢某某年纪尚小,家中还有年迈多病的父亲需要照顾,家庭条件困难,希望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卢某某家庭条件困难,家中有年迈多病的父亲需要照顾,而且卢某某年纪尚小,尚未结婚成家,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卢某某的家庭情况,给他一个回归社会、重新开始的机会。

五、本案案件事实已查清,卢某某也积极认罪悔罪,请求贵院尽快审理判决

本案案件事实已查清,卢某某也积极认罪悔罪,请求贵院尽快审理判决,尽快走完法律程序,让卢某某好好接受改造,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  师:卢愿光、邓艳丽

     日  期:2018年9月25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取保候审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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