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08 18:19:48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万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
(2017)粤0115刑初字第***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卢愿光、卢振科律师接受被告人万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理的“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中担任被告人万某某的一审阶段辩护人。
本律师此前已多次依法会见万某某,了解相关案情,询问了相关情况,听取其陈述意见。现就该案件事实、法律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求贵院采纳,请求贵院依法对万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一、广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万某某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偏重,请求贵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对万某某从轻处罚。
交通事故发生前,万某某没有看到事发高速公路上有行人,其驾驶粤S****w轿车当时没有开远光灯,事发路况很暗。由于他一人开车,车上没有随行人员,经过事发路段没有路灯,极黑暗,开车视线很不好。加上他从深圳宝安区出发前,已得知妻子父亲在高州老家受伤正在抢救中,他心情很焦急,并听说环城高速公路常有抢劫案件发生,当时开车路经时,心理既焦急又害怕。所以,发生交通事故碰撞时,按当时环境和心理程度,确实没有看到行人,也不清楚是碰撞到行人,符合常理和客观情况。并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碰撞行人死亡后,驾车离开现场的情形。万某某主观和行为均没有逃避法律责任故意,更不是逃逸,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最多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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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当万某某到达安全环境时,打电话给其妻子,其妻子告知他无论碰撞到什么物品,叫他应当立即打电话报警。万某某听后立即打电话报警,万某某报警后,即按交警指引原路驾车返回黄埔区到交警五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地供述,提供相关材料,十分配合交警调查。
其后,在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期间,随传随到,没有逃跑,没有隐瞒事实,没有妨害司法,不具有任何危险性,请求贵院免予刑事处罚。
三、***
万某某职业是医生,从医近30年,救死扶伤是他的职责,不可能存在当时见到驾车碰撞到人,而不停车救人的情形。否则,不符合他职业特征,更不符合常理。交警责任认定书认为其发生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属于交警主观臆断,不符合客观事实错误认定。
况且,万某某一向开车谨慎,没有任何交通违法行为,或其它违法行为,其本人交通肇事主观恶性小,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请求贵院免予刑事处罚。
四、***
五、请求法庭充分考虑万某某职业及家庭情况,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卢振科
2017年12月8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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